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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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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大陆 居民 台湾地区 旅游 合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运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详细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方式填写完好。 3、双方当事人能够书面方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展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获得旅行社业务运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历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效劳,指赴台游旅行社依照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巡游等效劳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置赴台旅游效劳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工程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效劳费和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效劳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未商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商定活开工程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缘故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场前、完毕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备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临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效劳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本人购置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置的以旅游期间本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别工程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商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缘故和社会缘故引起的,如自然灾祸、战争、恐惧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惹事件、政府行为。 14、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成心或者过失以外的偶尔要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5、业务损失费,指赴台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注费、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6、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构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 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打算说明书(以下简称打算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打算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缺乏24小时以一日计); (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络人和联络; (3)交通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效劳设备); (5)用餐效劳(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巡游工程的详细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巡游工程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赴台游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工程内容); 打算书用语须精确明晰,在说明效劳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奢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打算书,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原那么,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 1、依照旅游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 3、按照合同商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回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商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打算书商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效劳;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依照打算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详细行程安排和有关详细事项,详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适应、平安避险措施、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急联络人及联络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治理方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治理方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平安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项和须留意的咨询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遭到损害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置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商定安排购物,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10、旅游者在打算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展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赴台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打算书及依照打算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效劳; 2、回绝转团;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开具发票; 4、回绝赴台游旅行社在合同商定以外的购物安排; 5、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签注材料和游客平安保障卡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赴台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询咨询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络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络到的;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的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商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商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治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恪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滞留不归; 6、 恪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适应,尊重旅游效劳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本人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处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回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本人能够操纵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开工程,并对本人的平安负责; 10、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商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方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接着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能够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赴台游旅行社能够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注费用能够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接着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商定施行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接着履行合同的,赴台游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商定施行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而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转团 依照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标准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转团。赴台游旅行社能够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 赴台游旅行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治理方法、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标准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在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延期出团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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