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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管道经营合同城市管道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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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市 管道 经营 合同
城市管道运营合同-城市管道运营合同   第一章 总那么   1.1 为了标准_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运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平安,依照建立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治理方法和_________(地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受权(注:该受权能够通过以下二种方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受权书),中国____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_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   1.3 特许运营原那么   甲乙双方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恪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效劳、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给;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平安稳定供给,提高治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开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运营和工业消费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效劳的运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备: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备。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备: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备。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备。   2.9 阻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假设出现以下情况,那么视为阻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明显降低,阻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阻碍其他公共设备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运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运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运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给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备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防止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迸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惧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缘故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给缺乏。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运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运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运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运营受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 特许运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立工程施行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依照特许运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详细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运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运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4 特许运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运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南至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运营权地域范围。   3.5 特许运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运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备的维护、运转、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运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运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商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运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运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运营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运营协议,取消其特许运营权,并施行临时接收: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运营权的;   (2)擅自将所运营的财产进展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治理不善,发生特别严重质量、消费平安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峻阻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平安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运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时,特许运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早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能够提早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早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早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运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运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日;   (2)提早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运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运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运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会谈,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运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那么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照;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运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展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备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备建立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依照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备的投资建立。   5.2 燃气设备建立用地   特许运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立的燃气设备,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根底设备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处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备运转、维修及更新   特许运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备运转、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备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备,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平安   6.1 燃气平安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恪守国家和地点有关平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给、运转、质量、平安、效劳符合国家、行业和地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运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平安、公共平安和平安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平安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建立平安消费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平安和稳定供给、运转和效劳,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展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阻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平安治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平安巡检,消除平安隐患,对危及燃气设备平安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展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展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备平安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备运转、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转、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备和用户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功能进展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祸、严重平安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展平安质量评估,并将设备运转情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责任。   6.4 强迫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备平安、公共责任平安、用户平安购置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备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效劳。   6.6 燃气平安用气宣传   乙方应依照城镇燃气设备运转、维护和抢修平安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方式平安检查、宣传的效劳,解答用户的燃气平安征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备的保护认识。   6.7 阻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展管道燃气设备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假设是阻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阻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阻碍或可能阻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遭到或可能遭到阻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效劳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给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效劳标准   乙方应当依照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效劳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备安装检修等综合效劳,并确保能够到达附件五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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