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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规则1已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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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风险 承担 规则
目录 一、风险的概念 1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那么 2 三、公约关于风险承担原那么的具体适用 4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规那么 ————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双边和多边贸易也越来越频繁。有交易就会存在风险,随着交易的增多,风险问题自然成了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风险的承担和转移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要解决风险承担问题首先需要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笔者基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理论角度和实际运用两相比照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风险承担规那么进行了分析。 一、风险的概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公约对风险承担规那么进行调整,此外,各国的法律也退其进行标准,因此,对“风险〞的定义也是各不一致。 基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风险的定义是指导致不利后果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其目的是预防和躲避预见风险;基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风险在国际买卖关系中是指货物的仓储、运输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灭失的情况,而该灭失后果无法对双方进行归责。也就是将不可归责于交易双方的不利因素归结为风险。具体包括1.不可抗力:对于风险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是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防止和控制的。如:地震、海啸、战争、罢工等。2.意外事件:对于意外事件的发生是合同双方意志以外的因素偶然造成的。3.第三人过错:主要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对货物造成的损害。风险的根本特征是不受交易双方的控制。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那么 前文中笔者也强调,风险转移的时间对于风险承担极为重要,在风险承担的规那么中主要存在三种原那么:即在合同成立时的风险承担原那么、风险由物主承担的原那么以及货物交付主义原那么等三种。合同成立时的风险承担原那么即合同成立时,风险发生了转移,即交易双方一旦达成合同的相关内同,风险就会转移为另一方来承担,风险承担者发生转移。这一原那么下的合同双方可以对风险进行约定,但缺乏一定的可预测性;在物主承担风险原那么中,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一原那么最初来源于罗马法。第三种原那么,即交付主义原那么,是指合同双方在完成货物的交付时,风险也随即转移到另一方,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双方交付货物之时。( ) (一)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那么 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那么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主要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在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转移至另一方。这一原那么下合同只要成立,即使货物还未发生交付,风险也转移到了买方,在此之后,卖方在无需承担风险,该原那么过于加重了买方的责任,与民法中的公平原那么相违背。因为存在较大的弊端,各国立法中很少采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那么,只是在公约的路货买卖合同中,因为合同性质的特殊性,风险的转移依旧适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那么。 (二)物主承担风险原那么 货物的物主承担原那么就是交易中所有的主体都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就是风险随着货物的所有权变化而发生转移。这种原那么将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直接关联,风险转移时间节点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节点。在国际买卖关系中,提出这种风险承担原那么的原因主要在于所有权人在对货物享受相关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同时,应当同时承担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同时从风险和利益的产生根源来分析,二者是建立在所有权的根底之上的。因此,货物所有权转移引起风险转移在法理中是可以行得通的。一方面,该原那么偏重保护买方的利益,以所有权为根底,将风险与所有权相联系,促进双方按时履行合同。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贸易频繁,贸易方式随着科技的开展也在不断变化,物主承担风险原那么得弊端相继暴露。()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随着支付方式的增多,使得占有和所有经常发生别离,一些对买卖双方都有保障的支付方式打破了该原那么原有下所有权转移的传统方式,持有单据和实际持有货物并无直接关联。(2)所有权买卖交易中该原那么受到极大挑战,出卖人为了买受人能按时支付价款,提出了对货物所有权的保存。但是买受人依旧可以对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时候再让出卖人承担风险,有悖于公平原那么。(3)风险与所有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调整,风险是属于债权范畴,而所有权是物权的范畴,是支配权,而风险所产生的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三)交付主义原那么 交付主义原那么即风险随着交付发生转移,基于该原那么,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能直接导致货物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是发生在货物实施交付的时候,发生交付行为,货物的风险就会转移给接收一方,以货物交付的时间为节点。() 基于交付主义原那么,在实际运用中,对风险承担的控制标准进行明确,也就是货物的占有人是货物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这种交付主义原那么比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那么以及货物物主冯此案承担原那么具有更为明确的内涵以及清晰的法律关系。另外,能够催促占有人妥善保管货物,维护货物和交易的平安,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因此,交付主义是目前国际较多常见的做法,公约中采用的也是交付主义原那么。在肯定交付主义原那么的优越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从买方的角度来分析,货物在运输途中,虽已脱离了卖方的控制,但同样未被买方实际占有和控制,在此情况下将风险加诸买方,其理由并不是非常充分的。此外,根据实际控制理论,要对货物运输中的实际占有者进行分析,交易双方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都没有占有和控制权,而实际占有人为承运人,也就是说,货物运输途中,承运人是货物的实际占有者和控制人,按照实际控制说,承运人成了风险的承担者,显然不符合公平原那么。因此,交付主义的原那么下,风险转移的界限还存在一些弊端。 三、公约关于风险承担原那么的具体适用 公约以及世界各国中对于风险承担原那么的立法,大多都是选择了以交付主义作为一般原那么,但存在两种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时,交货方式的不同也影响着风险转移的标准。 (一)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的风险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如果交易双方相距比较远,那么货物从卖方手中交付到买方手中需要经过承运人的运输,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候需要通过多式联运才能完成运输,也就是说承运人不止一人。这种情况会进一步加大货物的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涉及货物的运输,那么风险承担者该如何确定,公约在第六十七条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运输的,而且没有指定卖方在特定地点实现交付的,那么货物风险的承担从第一承运人接收货物开始就已经转移为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指定卖方在特定地点对承运人进行货物交付的,货物没有到达指定地点以及完成对承运人交付前,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卖方对控制货物处置权单据的保存与风险转移无关。 (二)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对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的行为,有交易方式的特殊性,风险承担规那么也表现出其特点,由于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双方就该标的物订对立买卖合同。 单证交易的便捷性使得买方取得相关单证后就可以和另一方在货物还处于运输状态中进行交易,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在途货物买卖分两种情况,第一是买方在卖方仅货交承运人时就将货物进行出售,还有一种情况是卖方先对承运人交付货物,然后才寻找买方,由于货物处于运输途中,此时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已经完成了对承运人的交付,风险何时发生转移就难以确定。因此对于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规那么,从各国、各地区以及公约中的立法状况来看,大多采用合同成立时风险承担原那么较为多见。针对该问题公约第六十八条专门做了规定:即在货物运输途中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时,买方开始承担风险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对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进行货物交付时,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交易双方订立和同事,卖方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货物风险已经发生,但是卖方并未对买方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从公约中的规定来看,路货买卖合同与一般的货物买卖的主要区别在前者是凭单证交易。在路货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货物的风险处于未知状态,而且是装运后在途中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投保,来保证货物即使在遭遇风险时,买方还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利益。因此,对于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应该按照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的原那么。 (三)不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 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如果不涉及货物运输,那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时,根据约定买方负责货物的收取,卖方无需将货物运送到制定地点,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涉及货物运输,风险自买方收取货物时,或者买方没有及时收取货物,或者货物已经交付买方但是买方并不按照合同收取货物时就发生了转移,风险由买方承担。 关于风险承担与转移问题,我们根据风险承担的一般规那么出发,再结合公约的具体适用可知,关于风险承担问题其规定是目前较为广泛和能够得到认同的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对风险转移以及风险的承担的详细规定,同时它也是国际货物贸易中各国各地区使用较多的一个公约。通过对公约关于风险转移和承担的各项规那么内容的解读以及相关理论的分析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际中对于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制定了很多规定,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十清楚确和具体,无论在实践中和还是学术界均存在一些争议。随着科技的开展,贸易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不断细化规那么,深入分析,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各方的权益。 根据上文的分析,笔者在文中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承担的相关概念、认定规那么以及公约中对不同情况下货物风险承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照和分析,旨在通过对风险转移和承担理论的深入探讨,结合具体的风险承担规那么,从而彰显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风险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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