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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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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除 条件 研究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研究   关键词:合同 商品房 解除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前,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的情形与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过于原那么或笼统,有的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严重违反老实信用原那么,发布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给商品房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解释,为商品房买受人通过司法途径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践操作经验,现就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同时,因合同的无效同样也可以到达买受人退房的目的,因此,笔者将作一并的分析。   (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条〞;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开发商这么做往往是为了获取买受人的首付款,以解决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这会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各地网上签约与备案的普及,这样的情形会逐渐减少。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第一买受人不能在法律和实际上取得房屋。如果第一买受人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取得所购置的房屋,那么无论出卖人是否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第一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是第三人。   3、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拆迁人将同一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补偿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要向拆迁人支付相应的差价,因此,被拆迁人在请求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3)拆迁人将同一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只要出卖人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得知后,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抵押权优先的原那么,买受人购置这样的房屋,其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该条属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卖人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又出售给买受人的,那么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人享有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购置该房屋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买受人知情后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了先前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已经另行做了妥善的安排,不会对买受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障碍,那么买受人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5、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   (二)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二十条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注意,首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那么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利用买受人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淡泊,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对此做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绝对值的约定,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置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置人有权退房;给购置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解释第十二条那么规定的更为全面,该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将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形也囊括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当中。很显然,买受人购置这样的房屋,连根本的人身与财产平安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必须是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且这一结论得到有资质部门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房屋墙面有细小的裂纹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时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注意,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条件,而是以房屋质量到达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为条件。房屋质量是否已到达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笔者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那么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四)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是:(1)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虽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设计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导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2)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或者虽在规定的时间通知了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特别要注意关于答复期限及形式上的规定,一些不负责任的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时,并不会提醒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答复。而买受人通常缺乏经验,常常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给出卖人谋取不当利益留下了空间。   (五)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商品房是现在大多数买受人的首选,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   (六)出卖人成心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了尽早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出去以回笼资金,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以到达躲避法律的目的。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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