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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合同
诈骗罪
合同纠纷
2023年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像之处。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像之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某些哄骗性的因素,那么前者是合同诈骗罪,而后者是合同纠纷,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拟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假设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变化等不行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力量连续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合同纠纷。比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又如,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出于经营困难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见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既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根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缘由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害的是财产全部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是特殊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当然是合同诈骗的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但凡虚构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前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那么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愿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1〕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力量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到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局部履行合同的力量,用夸大履行力量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商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过到谋取确定利益的目的。〔2〕履行力量,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力量和担保,还是有局部履行合同的力量和担保。〔3〕哄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力量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4〕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乐观的态度,既取得确定的利益,同时又担当确定的义务。
因此,对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商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需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力量,是否接受哄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观等几个方面分析、推断。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力量
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需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力量呢?以下状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力量: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己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源共享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力量,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依据合同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供给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力量,而且也根本不去制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依据去推断,也会有失偏颇。由于履行合同力量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⑵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特殊简洁的,必需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二者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2、行为人是否实行了哄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成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能准时供给;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经理、选购员等身份,甚至伪造银行凭证等证件使对方上当。③躲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生疏合同法,伙同对方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也会有某些虚假的成分或者可能存在某些哄骗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违反合同的个别条款,但行为人客观上有确定的履约力量。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但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乐观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条件去履行合,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担当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会有履行合同实际行动的,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为了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根本不履行合同,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它用途,根本无力归还,对于这种状况,不管其有无履行合的实际条件,均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理状况
在行为人己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状况下,行为人己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全部权,当事人对其处分,虽然无实际意义。但假设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局部合同,那么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状况,确定程度上反响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地处置也必定不同。合同诈骗罪由于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有意,因此,行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把握权,那么通常将其全部或大局部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归还他人债务,有的那么携款潜逃,根本不采算归还。
5、行为人的违约后有无担当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觉察自己违约或经对方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动身,可能进行辩白,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后,会有担当责任的表现,并有确定的担当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明知在自己根本不行能履行合同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躲避担当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患病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更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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