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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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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合同 能源 管理 财政 奖励 资金 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 通知 财建(202223)249号 【公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财建(202223)249号 【公布时间】 202223-6-3 【失效时间】 未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开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23)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为标准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开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效劳产业开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23]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标准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效劳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效劳公司提供必要的效劳,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效劳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方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劳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方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的节能效劳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工程。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不纳入本方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效劳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效劳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效劳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工程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23000吨标准煤以下、2023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效劳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及节能效劳产业开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方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工程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完工后,节能效劳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工程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工程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效劳公司,并在季后2023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国家开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分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平安有效。 第二十一条节能效劳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效劳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根据本方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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