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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2023
参加
各类
合同
签订
法律
风险
防范
培训
心得体会
大全
新编
参加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大全五篇]
第一篇:参加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参加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心得体会
--------贺建明
2023年6月25日,应公司通知参加了由内控部组织的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此次培训由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鱼喜浪老师主讲,主要讲解合同法的根本知识及各类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通过培训,在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风险降到最低。
结合培训的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审查方面
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
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
二、合同签订方面
1、争取合同起草权。
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2、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交易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实现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履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一般条款。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
2、对方的履行及时检验。
3、我方的履行保存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
4、根据履行需要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
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
6、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
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
8、必要时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
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
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保护自身合同权益。
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事务,保障合同权益。
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
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有限,但是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提高法律意识,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效劳公司。
第二篇: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完成相应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手续,如果企业对相关手续漠视或淡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有的企业管理者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很有利,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实那么不然,能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很多,不仅是劳动合同,如工资条、考勤表、工作证、录音、证人证言等,都可以做人证据使用。一旦被认定企业与员工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如此一来,企业可谓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二、职工名册风险
企业在用工时,一定要建立职工名册,否那么可能会受行政处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02223年9月18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
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企业无论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要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让员工在核实名册内容后签字确认,由企业人事部门保存劳动者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存档;
三、企业告知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由此可见,企业必须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者无论是否提出知悉的要求,都不影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企业如未尽告知义务,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以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让员工签署一份告知书备案待用。
四、扣证或担保风险
有的企业为了更好控制员工,将员工的相关证件扣押,有的还让员工交押金作保证,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对员工权利的侵害。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所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不要从以上方面对员工进行制约。否那么将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第三篇:买卖合同的草拟、签订、履行及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买卖合同草拟、订立及履行的相关法律
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一章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出卖人、买受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买卖合同的条款及主要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条款
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而前述条款又可划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实体条款和一般条款、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又称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合同主体信息、标的物种类、数量、价款等。反之,除主要条款外,其他条款为普通条款,普通条款的欠缺虽会影响合同履行的平安性,但合同是否成立那么不受其影响。
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实体条款是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如标的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履行地点、方式、期限条款等。程序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规定的条款,又称
1为解决争议条款,如仲裁条款、管辖法院约定条款,均是程序性条款。实体条款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也就失去其效力,而程序那么独立于其他条款,虽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其程序条款那么依然有效。
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明示条款是当事人必须以口头言语或文字方式明确表示的条款,明示条款是合同存在的根底,没有明示条款,合同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必须是明示条款。默示条款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的条款,默示条款不能单独存在,需以明示条款存在未前提,故默示条款只能属于普通条款。
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又称为违约责任条款,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条款。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并非违约责任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只要违约责任没有被依法免除,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违约条款,违反合同当事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包括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而交付又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包括以下内容:按合
2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地点交付;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2)、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不由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主观成心或过失为前提。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需担保第三人不能就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这其中包括:
1、保证第三人对交付的标的物不得主张所有权或处分权。(针对这一点,买受人为防止出现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委托律师在标的物的权利登记部门调查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属于出卖人,比方在土管和房管部门查看土地或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情况)
2、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附属于主债权,当出卖人将标的物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有可能使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实现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的风险。(针对这一点,买受人可委托律师,在合同签订前去相关行政部门调查标的物是否设立了担保物权,从而防止出现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的风险。)
3、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有关优先权。比方房屋在出卖前已出租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在同等条件
3下对该房屋有优先购置权(这一点也可委托律师前去调查)。
4、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租赁权。如标的物在出卖前已被租赁,那么买受人使用该标的物那么会出现障碍。(可委托律师调查)
5、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主张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工业产权。如买受人取得该商品的(例如药品)所有权后,第三人起诉出卖人侵犯其药品知识产权,要求停止侵害,那么可能影响买受人将该批药品二次销售,同时卷入诉讼纠纷。(针对该问题,亦可委托律师在签订合同前,调查该标的物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形)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向买受人出卖的标的物因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出卖人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质量要求等,或者保证该物品质及效用没有瑕疵存在。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责任。(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交付时就已存在。(2)、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知情并且在不知情上无重大过错。(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