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劳动合同法第解读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文字面意思说得很清楚,似乎没有进一步解读的必要,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再结合其他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就会意识到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进一步科学解读。“一、如何理解违反本法规定〞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显然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很多,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包括违反上述三类所有规“定?笔者以为,违反本法规定〞不应该包括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赔偿责任,而且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一般来说,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但相比较而言,第一类规定是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二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实体条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违反该类规定,在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第三类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只是说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在实体上还是拥有解除权或终止权的。因此用人单位违反该类规定应该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适宜对其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第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来看,劳动者原那么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有选择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只有劳动者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