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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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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 合同法 实施 条例 12 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   劳动法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益性岗位特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所作出的规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效劳、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效劳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效劳类岗位〞。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从各省市的情况看,对公益性岗位范围规定不一,大致分为政府出资,政府、社会、消费者共同出资,企业出资等形式产生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岗位。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岗位。这些岗位的工作都是为维护社会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提供效劳,使广阔民众都能从中受益。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和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为一些就业、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提供临时性的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益效劳工作,并使他们获得相应的效劳报酬。这些岗位概括起来有三类,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从事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绿化环境等方面的效劳工作,二是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公益性岗位就失业人员的效劳报酬。三是由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社区的保洁、保安、车辆看管等方面的效劳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效劳报酬由社区统一向受益的社区居民收取筹集。由城镇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还可以分成以下三类:一是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二是社区效劳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 亭、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效劳等。三是社区内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后勤效劳等临时用工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对象和特点公益性岗位这项就业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指大龄下岗失业困难人员,特指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一些专家简称“〞困难群体),要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当然,各省市地方政府可以在此根底上扩大公益性岗位的援助范围,例如江苏省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中就规定了“但凡本市女周岁、男周岁及其以上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可按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一些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把下岗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如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拿出一局部空缺和新增的后勤效劳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上述文件精神和各地实际做法分析,公益性岗位应具有以下特点,即:政府购置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我们认为,但凡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企业出资,符合公共利益,政府可调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再就业的管理和效劳类岗位都可确定为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提供的政策扶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因此各地规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例如乌鲁木齐市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乌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含三险一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为根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局部)、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局部)、失业保险(单位缴纳局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之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两级就业再就业经费承担。岗位补贴通过银行卡按月划入。沈阳市(年月起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和平、沈河、铁西、皇姑、大东、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九城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市级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元。   四、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关系确实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国家对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范围、特点、对象和政策扶持都做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却对这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因此,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同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对以下一个案例的讨论来展示目前存在的三种意见。   【案例】小,女,年月日出生,某市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年月起,小被某市劳动就业效劳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从事劳动就业公共效劳的由市劳动保障局管理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被安排在街道办事处从事社区清洁工作。年月,市就业效劳处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某区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移交管理方法会议纪要(某府阅号)精神,经街道办事处推荐,聘用小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与她签订了为期年的某市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某市劳动就业效劳处聘用她并派遣小至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从事保洁员工作。随后,街道办事处也与其签订了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月日,小正式上岗,每月工资(元(含工资、养老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缴局部),其工资由市财政局、市就业效劳处、街道办事处逐级按月发放给小。月日,按照该市相关政策,市就业效劳处为包括小在内的名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了由市财政局出资的工伤保险。   【问题】小作为政府出资购置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她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与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就业效劳处,还是街道办事处市劳动就业效劳处与小签订的再就业协议书是代表市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职能,是否具备劳动法上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各家之言】观点一: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身份以本案例为例。市劳动就业效劳处是代表市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职能,具备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其他民事主体,含其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家庭、自然人不属于用人单位范围,不具备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效劳组织。   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在事业组织登记机构进行登记,领取事业组织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实务中注意区分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作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体,因为性质不同,在有关劳动基准适用方面会有所区别。市劳动就业效劳处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从事劳动就业公共效劳的由市劳动保障局管理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国务院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就业效劳处依法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虽然市劳动就业效劳处与小签订的某市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书是代表市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职能,但也是作为经办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出资购置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承办者和工资、社会保险的支付者、缴纳者,不影响市劳动就业效劳处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双方签订的某市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书的劳动合同性质。当然,市劳动就业效劳处实际履行监督管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职能,从学理上可以认为,其与具体的相对人可以通过签订行政合同的方式来履行,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却只能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具体落实,没有认可通过行政合同方式进行。   即使将劳动关系认定在街道办事处,也因为街道办事处也属于国家机关,情况也类似。当然,由于使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是所属各区下属的街道办事处,如果由各区或区属街道办事处与从业人员签订某市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书,可能管理更为方便一些。总结来说,某市劳动就业效劳处实际招用小,与其签订为期年的某市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书,具体规定双方的个别劳动权利义务,包含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并明确约定某市劳动就业效劳处聘用并派遣小至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从事保洁员工作,根据劳动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该协议实际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小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某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也是街道办事处作为实际使用单位和小的实际工作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位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与小根据双方某市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协议书约定而订立,具有上岗合同性质,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街道办事处与小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市劳动就业效劳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给包括小在内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号)第条规定,也证明市劳动就业效劳处与小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小在被劳动就业效劳处派往街道办事处工作期间,其工资由市财政局按月拨付给市就业效劳处,委托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再具体发放到小;小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由地方财政拨付资金统一由市就业效劳处予以办理,这符合国家再就业政策规定,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在某市就业效劳处。   观点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该视为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实际派遣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以本案例为例,该派观点认为,本案例争议的重点既不在于小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系社会公益性质,也不在于市劳动就业效劳处属该市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从事劳动就业公共效劳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需要讨论的是当前在劳务派遣中因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而存在的劳动关系确定问题。公益性劳务派遣与非公益性劳务派遣,不是确认用工主体的条件对于谁是用工主体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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