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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国营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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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合同 国营企业
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编号:    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    职工姓名:    单  位:延边新华印刷厂    根据吉林省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    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二、试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个月。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根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平安、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  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平安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  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  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保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级  月  元。    2.学徒工资:第一年  月  元。    第二年  月  元。    第三年  月  元。    3.转正后工资:    元。    4.定级后工资:    元。    5.调资晋级:    6.保险福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以下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以下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以下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平安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平安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以下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到达协商规定效劳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    │七、其他事项                            │    │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                                  │    │                                  │    │                                  │    │                                  │    ├─┬────────────────────────────────┤    │ │                                │    │企│                                │    │业│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法│                │ │             │    │定│                │ │             │    │代│                │职│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托│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    │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    ┌──────────────────────────────────┐    │                                  │    │              劳动合同续定表              │    │                                  │    │  续定期限  自  年  月  日                │    │                    共  年  个月      │    │        至  年  月  日                │    │  续定合同有关事宜:                       │    │                                  │    │                                  │    │                                  │    ├─┬────────────────────────────────┤    │ │                                │    │企│                                │    │业│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    │法│                │ │             │    │定│                │ │             │    │代│                │职│             │    │表│                │ │             │    │或│                │ │             │    │法│                │ │             │    │定│                │ │             │    │委│                │工│             │    │托│                │ │             │    │人│   年  月  日(章)   │ │  年  月  日(章) │    ├─┴────────────────┴─┴─────────────┤    │                                  │    │                                  │    │                     年  月  日  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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