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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分
公司
可以
对外
签订合同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
篇一: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法律依据
1、合同法“总那么〞中:一般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第(5)条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而“建设工程合同法〞只是合同法中“分那么〞的一局部,是在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法“总那么“中已经说明,而在“分那么〞中只表达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分类、承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
2、在建筑法中没有对分公司在的权限具体约束
而在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法。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只是在工程所在地能够更好,更有效的展开施工和业务的需要,在其具有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后,在法律角度讲是有效的。所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篇二: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吗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
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那么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那么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
篇三: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分公司是和本公司相对而言的法律概念。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或称总公司,而分公司是本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一般为本公司,但公司集团不是法律概念。在事务操作中要注意区分概念。
一、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但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之内或母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处置本公司财产而不需另外授权。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主题仍然是母公司,且责任也有母公司承受。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方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
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三、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那么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那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那么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那么为有效;否那么为无效。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那么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缺乏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分公司毕竟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以到达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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