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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司
合同
法律
意见书
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
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1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参谋,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x,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2尊敬的x总、人力资源部:
xx年月日,接到xx部门转来的关于xxx一事的情况说明。现围绕相关事实及其要求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案件事实
二、关于xx的要求
1、xxx问题
法律规定
总结提出观点
2、xxx问题
3、其他要求
法律规定
总结提出观点
综上,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法务部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xxxxxxxxxx
二、xxxxxxxxx
公司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3xx电器股份: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效劳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效劳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2223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XX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 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2023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22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局部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效劳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22年6月18日扣留其2023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2223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2023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22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假设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22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 ,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2023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假设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那么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假设未届满,那么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假设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那么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躲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那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那么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老实信用原那么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那么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假设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那么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假设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那么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假设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2223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那么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220元,假设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假设不能补充,那么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22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效劳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说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说明在202223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假设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2023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假设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那么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