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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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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那么 〔88〕财税255号: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以下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开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3、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1989)国税地字第76号 :(89)国税地字第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库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89)国税地字第97号:对水库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应区分单位不同情况,按照我局(88)国税地字第25号文第17条的规定确定征免。
5、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99号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6、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2号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7、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国税函发〔1990〕508号 :“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
8、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的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9、国家税务局关于军械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平安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械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械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11、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第173号: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管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的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12、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4〕95号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 :经财政贴息的工程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开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6〕55号 :农业开展银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藏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开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二、开行各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关于核定××××年度根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同明细表,经地方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政贴息的工程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非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8、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费的通知银发【2023】21号: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06号 :为了支持国有电力工业企业的改革,对上述公司的资金账簿在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因改制和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层层上移国家电力公司、再由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其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不再贴花。改制前未贴花的资金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162号 :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向石油股份公司转移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236号 :(一)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二)对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三)对新成立的福建、河南、海南3省移动通信和3个“接收公司〞即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效劳、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海南省通信效劳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394号 :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开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3〕10号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劵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28号: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版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03号: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0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劵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受被处置证劵公司财产签订的主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生印花税。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45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24号: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置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工程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工程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开展的税收政策(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开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