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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务
公司
签订合同
关于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及签订程序
第十三条劳务作业发包方式由劳务用工工程部提出,人力资源部指导、监督,公司总经济师批准前方可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对重点及较大的工程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3-5家劳务分包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那么,选择质量信誉好、价格合理、有竞争力的劳务分包企业,招投标资料及定标记录在工程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由司属各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工程经理部先组织人员评审,报大工程部进行评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存分包合同副本及其审批记录,合同正本保存于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大工程部主办会计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假设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标的(不能提供具体标的时可暂估)、详细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及质量目标、平安生产责任及平安生产目标、文明施工要求、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代扣管理费、税金比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要求、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取劳保费用比率、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全司范围内必须使用公司拟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工程部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平安生管理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提供标准用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依法进行施工和用工管理,
不搞挂靠,不使用小包队伍和未经过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劳务工人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到达20230%。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人发放工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拖欠劳务工资。
第十七条各司属二级单位但凡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工程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本钱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本钱的恶性竞争。劳务工程合同不能低于劳务本钱价,以防给工程施工带来质量、进度等不必要的风险损失(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工作流程。申请分包→公司批准→组织招标→拟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备案。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于15日内进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由各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员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办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应具备的资料:劳务分包申请表(电子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名册、劳务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省外劳务企业必须的入滇备案许可。其中:劳务分包申请表(电子版)、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为原件;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省外劳务企业必须的入滇备案许可证为加盖章行政章的复印件,自然人劳务队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名册、劳务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名册作为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需填写的表格。合同备案台账、在建工程统计表。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工程使用劳务分包人员5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设置一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合工程工程经理对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部必须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现场管理,制定完善的现场管理方法和制度,对人员入场、施工质量、平安、工作效率、现场调度、文明施工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有效管理,定期考评。
第二十四条各工程工程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发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预计)竣工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工程部应当催促劳务分包企业在现场设立劳务工程管理机构,委派一名劳务工程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工程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配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质量、平安和劳动用工等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各工程工程部应当催促劳务分包企业按要求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工资标准和保险、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争议处理(建议使用当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禁止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发现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禁止其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部、工程工程部应当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劳务人员职业平安、劳动保护以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劳务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应建立劳务人员简明档案,简明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所在岗位、考核纪录、是否购置保险等,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建立进场施工人员动态管理登记表,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职务/工种、岗位证书号、进场时间、出场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工程部应依法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催促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台帐,列出务工人员考勤表和工资表两份表格,两份表格内所有人员必须对应。工资表要求在工资发放后至下期支付工资前交于工程部专(兼)职劳务人员管理员,方可发放次月工资。工资表必须由务工人员亲笔签字确认,工程部予以监督。工程部每月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这两份表格作为备案资料,人力资源部将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工程部应当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施施工现场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劳务人员建立相应的保险。
第三十一条工程部必须保证或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为劳务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符合平安卫生条件,做好生活区规划、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安排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劳务人员宿舍必须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床铺高于地面0.3米,面积不小于1.9X0.9米,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3米。床铺搭设不得超过2层,床头设有姓名卡。房间内需配置能放置简单用具的桌、柜。
第三十二条工程部必须建立劳务纠纷应急预案、新闻危机处置预案,妥善解决紧急情况,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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