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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文档》之大厦消防安全巡查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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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档 2023 安全管理 文档 大厦 消防安全 巡查 项目 合同
大厦消防平安巡查工程合同 甲方: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 乙方: 根据南洋大厦消防平安巡查工程的中标结果以及南洋大厦消防平安巡查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效劳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效劳区域 本合同效劳区域主要包括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南洋大厦一至三楼区域内日常巡查和周边消防平安巡查。共约5000平方米。 第二条  效劳内容 (一)宣传效劳 宣传城市管理(含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说服、教育与劝导效劳 发生以下行为的,在10分钟内派出市容秩序综合效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到达现场并对实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与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 1.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 2.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3.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4.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 5.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的机动车辆沿途泄漏、散落; 6.在临街建筑物一层的外墙、阳台、窗户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有碍市容的设施; 7.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8.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0.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 11.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12.不及时修复或者撤除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 13.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14.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用途; 15.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16.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17.践踏竖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18.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19.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20.损坏古树名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21.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燃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22.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污水、污物; 23.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24.随地吐痰、便溺; 25.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26.从临街门店向街道清扫垃圾; 27.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 28.犬只及宠物的携带者不及时自行去除宠物在道路、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29.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牵领; 30.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 31.在户外携带烈性犬而不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32.废品收购单位不加强场地管理,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33.城市垃圾运输车辆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裸露、吊挂垃圾; 34.随地遗弃死畜死禽; 35.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 36.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 37.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 38.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清理小广告效劳 对在建(构)筑物外墙、围墙、栏杆、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树木、地面上张贴的小广告予以去除。 (四)协助管理与执法效劳 1.协助街道公共平安办公室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2.协助交警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活动; 3. 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三条  效劳费与支付方式 (一)效劳费 1.本工程效劳费为:贰万元(¥20,000.00)一个月,效劳期限12个月,合计共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2.本合同效劳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派出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含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食宿费用、住房补助、公积金、奖金、津贴、福利,交通费用,教育与培训费用,为派出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的费用,派出人员受伤、致残、致死或乙方导致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偿金、赔偿金、抚恤金,意外事件与事故处理费用,设备、设施购置与维护费用,清理小广告费用,利润,税费等与完本钱合同效劳有关的全部费用与报酬。 (二)支付方式 1.以“按质付费〞的原那么支付效劳费,甲方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效劳费,次月2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效劳费。 2.本合同效劳费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甲方。如因特殊原因或因政策影响导致有关款项未能及时拨付至甲方账户而出现甲方逾期付款的情形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对甲方提起诉讼,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与费用。 第四条  效劳期限 本合同效劳期限共12个月,从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止(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签订时间为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按效劳费总额的5%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存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22.00)。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即根据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扣除有关款项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退还时不计算利息。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四)效劳期间,乙方拖欠派出人员工资(含加班工资)、医疗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效劳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代为支付;甲方代为支付的,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六)乙方逾期未存入或未补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以从任一个月的效劳费中直接扣除其应存入金额或应补交金额并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抵作乙方应存入或应补交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市容秩序综合效劳组织实施方案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科学、详尽、合理、操作性强的市容秩序综合效劳组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获得甲方的批准;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实施方案应当能够全面满足本合同市容秩序综合效劳的需要。 (二)乙方制订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效劳区域的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商业网点分布状况等实际情况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效劳要求。 (三)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工程管理班子、设施与设备的配置、各路段和片区的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配置情况、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详细身份情况、到达效劳要求所需的工作时间、效劳方式、质量标准、检查与考核方法、平安措施、奖惩措施、应急预案、迎检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  人员配置要求 本效劳工程须配置派出人员6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普通派出人员5人。其中早班(10:00—17:00)2人、中班(14:00—21:00)4人。 第八条  效劳要求 (一)效劳期间,乙方应当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安排派出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在效劳区域内发现有属于说服、教育与劝导效劳范围内的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说服、教育、劝导,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将涉嫌违反城市管理和街道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报告给辖区街道执法队;发现有属于清理小广告效劳范围内的小广告的,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去除。 (二)效劳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安排派出人员提供宣传效劳、协助管理与执法效劳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地予以协助和配合。在进行宣传效劳、协助管理与执法效劳的过程中,乙方派出的派出人员应当全面服从甲方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三)甲方通知和要求乙方提供说服、教育与劝导效劳的,乙方应当在10分钟内予以实质性响应并到达现场,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四)乙方应当以合法、文明的方式促使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纠正不当行为,并且有效纠正率(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1小时内纠正不当行为的比率)应到达90%以上;在说服、教育、劝导不成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辖区街道执法队。 (五)在提供效劳的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工作方式与方法,不得使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人格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引发打架、斗殴等暴力伤害事件,不得引发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负面新闻,不得引发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尽可能地防止与效劳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矛盾与冲突,针对乙方效劳活动的有效投诉不得超过5%。 (六)派出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较强,工作踏实,稳定可靠; (3)应当无犯罪记录、劳动教养记录、强制隔离戒毒记录、被开除公职记录、被开除军籍记录等不良记录;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其中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派出人员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70%; (5)假设效劳供应商是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保安效劳公司,其所派出的人员应当具有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的、有效的保安员证; (6)上岗前签订廉洁效劳保证书; (7)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七)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每日巡查方案,建立巡查日记制度。乙方应当于每星期三之前将下一周的巡查方案和值班人员安排表报送甲方备案。乙方应当安排专人记录每天出勤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巡查路段、巡查时间、处理的事件及具体处理方式等内容。 (八)乙方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投诉举报制度,开通投诉举报热线,详细记录投诉及处理投诉的相关情况并报送甲方备案。 (九)效劳期间,乙方应当严格遵照招标文件、本合同书及甲方的管理要求与标准提供效劳,全面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开展工作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选择性地进行说服、教育、劝导或报告。 (十)效劳期间,派出人员(含管理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具体的款式以甲方审核同意的为准),不得穿着城管执法服装,不得佩戴城管执法标志,不得驾驶喷绘有城管执法标识的车辆,不得以城管执法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不得索取、收受效劳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好处,不得充当效劳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伞。 (十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在深圳市罗湖区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派出人员教育训练场地和后勤效劳基地。 (十二)乙方不得将本效劳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一)甲方根据罗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效劳质量考核标准及考核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考核规定对乙方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均采用量化扣分扣款的形式进行。 (二)在考核过程中,在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的不同地方发现同一行为或情形,以及在每次检查或考核中均发现相同的行为或情形的,均予以重复扣分。 (三)甲方按月汇总考核结果,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核结果告知乙方。 1.乙方应当在3日内对考核结果予以确认;在3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同意考核结果。 2.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核申请;在3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甲方对乙方予以扣分的,每扣1分,那么从每月支付给乙方的效劳费中直接扣除人民币100元,直至该月效劳费扣完为止。 (五)乙方连续2个月或12个月内累计3个月均被扣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甲方可以不退还履行保证金,即全部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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