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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3
XX
劳动合同
条例
修订
草案
XX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精)
XX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23.2.9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可以采取网站、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开。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共同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执行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依法成立的根本信息和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
时,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人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五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六条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期待遇的,试用期中止。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依照法定事由续延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以下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不适用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接纳、学校不得安排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实习等名义从事全日制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接纳16周岁以下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视为使用童工。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应当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
高气温到达三十五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三十三摄氏度以下的(不含三十三摄氏度,在完善防暑降温措施的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用人单位以委派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依法约定的效劳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合同续延至效劳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效劳期要求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
提前通知期不得与竞业限制同时约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三分之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保存劳动关系,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恢复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中止劳动合同时出具中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工作年限、适用条件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计发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