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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框架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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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框架 合同
2021年框架合同(4篇) 鉴于:基于gsm和gprs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 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论坛章程》,就各方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各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 1.2一方:是指加入本论坛,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一个论坛成员。 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论坛成员。 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论坛的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对于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论坛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 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提交到本论坛的,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1.7知识产权(ip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论坛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 1.8许可方: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 1.9被许可方: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可方)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 第二条许可范围 除非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论坛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sm、gprs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3.1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论坛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 3.2经过论坛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论坛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论坛成员共同享有。 3.3论坛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论坛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某个单位的知识产权,其他论坛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论坛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论坛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 3.4若上述倡导性建议,相关成果中包含一方的有权成果,该方将继续拥有该方对有权成果的所有权利。 3.5倡导性建议被论坛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论坛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 3.6一旦被论坛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 3.7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可方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方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可方自行决定。 3.8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 3.9对于论坛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论坛成员的合法权利。 3.10许可方向被许可方的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 3.11各方同意将在本论坛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论坛,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 第四条与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 许可方应当作合理的努力立马向被许可方提供与其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成果数量;有权成果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上述信息提供的具体安排依照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执行。 第五条保密 5.1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 5.2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5.3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费用 6.1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可方没有义务向被许可方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6.2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 6.3论坛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论坛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 第七条通知 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 第八条仲裁及适用法律 8.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论坛,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仲裁的各方均有约束力。 8.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其他 9.1本协议自本论坛发起成员的授权代表签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除非根据或本协议有关规定被提前终止或取消。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期满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延续本协议。 9.2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或论坛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授予被许可方的所有许可也应终止,而且被许可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许可方应归还或销毁由许可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资料。 9.3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解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后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希望享有协议所述权利,承担本协议所述义务,该协议外其他方应当根据本论坛的章程或相关工作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加入本协议。 9.5一方退出本论坛的,同时退出本协议。 9.6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及本论坛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约方(签章): 订约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采购框架合同2021年框架合同(2)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email: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某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 鉴于,某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双方确认,本合同、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某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某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采购条件 3.1双方进一步承认,在某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对于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对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确认。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除本合同以及采购条件外,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某公司协商并在某公司登记其将向某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某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某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某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某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立马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某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6.5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某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某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立马、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某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某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某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某公司提出,并经某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某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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