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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业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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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工业 贷款 合同
2021年最新工业贷款合同 1、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即对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的流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2、结算贷款,即解决企业发展后,尚未收回贷款前,办理结算过程中所需要的在途资金。 3、大修理贷款,即解决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时,应提而未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所需要的贷款。 4、中短期设备贷款,即对工业企业挖潜、改革、改造和与此有关的小量改造扩建工程的贷款。 2021年工业贷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 地址: 电话: 借款人: 地址: 电话: 根据,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金额:(小写),(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人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人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人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人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人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人帐户之日。如借款人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人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人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息和费用 1.借款利率:借款年率为。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计息办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人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人帐户,则贷款人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3.承诺费:贷款人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4.管理费:借款人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5.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6.借款人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人有权主动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可计收复利。 第七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八条保险 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贷款项下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九条提款 1.借款人按第二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人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账; (7)未发生第十三条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他。 2.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元的整数,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 3.在提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金额 年季月 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人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交贷款人。 5.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人同意。 6.借款人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7.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十条还款 1.借款人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还本付息的资金,经各方商定,同意用贷款项目的下列资金偿还: (1)企业自有资金; (2)基本建设收入; (3)交纳所得税以前的新增利润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金;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5)实行投资包干分成部分。(附:贷款项目预计经济效益表) 3.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人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贷款人的许可。对不经贷款人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人将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4.借款人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人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人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人须按时向贷款人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人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人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人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借款人开立帐户,全部贷款由借款人监督支用。贷款人如果不按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保证 1.借款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人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人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人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5.借款人保证按时向贷款人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6.借款人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人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人,并立即清偿与贷款人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人随时有向借款人或借款人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7.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人权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违纪违规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1.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2.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比较高为%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3.下列情况均属贷款人违约: (1)贷款人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贷款人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上述担保人按贷款人的条件和格式向贷款人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 如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产品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双方修改合同或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斗、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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