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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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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北京市 房屋建筑 修缮 装修 工程施工 合同 乙种
2021年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 合同编号: 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21年]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乙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下(含万)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工程同时进行的装修工程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多次装修工程,但属原工程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除外。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元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及作法说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合同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及作法说明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 3-3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部分: 应由发包人在日内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日内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4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其职权主要内容: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详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1)本工程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工程师交叉,其具体职权:(2)本工程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应负责本合同全面履行。 4-3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4-4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第5条发包人工作 5-1在开工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份,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进行技术交底。如使用国外图纸的,其翻译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在开工前天,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被修缮或装修的房屋,清除施工场地内各种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或施工场地滞留的家具、设备、陈设及其他物品采取保护措施。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 5-3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4协调处理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5-5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5-6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5-7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8发包人应完成5-2、5-3、5-4、5-5、5-6、5-7各项工作或其他工作,发包人可将其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具体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5-9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 第6条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工程师审定。 6-2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仔细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3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好周围建筑物、设备及设备管线、古树名木及施工场地内不易移动的家具、设备、陈设不受损坏。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6-4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6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6-4、6-5款的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7协助发包人完成5-8款约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7条施工进度与工期 7-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和时间:,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请,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7-2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认定,工期顺延。 7-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实物依据。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图纸及作法说明要求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封存,其制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双方约定该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后的4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组织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要求不按时验收,承包人可以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样板间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随时接受工程师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8-4凡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或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含隐蔽工程复检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剥离、开孔、返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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