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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际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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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国际 合同
2021年国际合同(4篇) 买方:电传: 卖方:电传: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 单位: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对上等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 (1)f..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 (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 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立马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立马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立马致使买方不能立马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比较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某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某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某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某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 买方: 国际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格式2021年国际合同(2) 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 中国共产党共产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的企业法人(简称“买方”);国公司(简称“卖方”)。 鉴于卖方多年来从事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业务并为该系统提供服务,并在进一步开发; 鉴于买方愿意建立一个系统; 鉴于引进系统将会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改进的质量和类型,在先进技术产品的使用及服务方面提供培训机会,并且通过创造一种平等、积极的工作环境促进工人的权利和尊严,从而对中国人民做出贡献; 鉴于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买方已决定它愿成为系统的使用人,而卖方愿意提供该等系统供买方使用。 因此,考虑到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条款和协议,现双方特协议如下: 1.双方间的协议(简称“合同”)由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以下所提及的附件构成: 附件一系统组件 附件二交货和安装时间表 附件三价格和支付条件 附件四产品说明和规格 附件五卖方软件许可合同 附件六软件分许可合同 附件七租赁合同 2.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应有如下含义: (a)商用系统: (b)用户系统: (c)控制用计算机:指由买方用于系统及其所控制的一切系统组成部分。 (d)(注册商标):指卖方的一个注册商标,卖方用其表示生产和销售的系统的一个较早版本。 (e)(注册商标)ⅱ:指系统的一个较晚版本,卖方用该词指作为本合同标的系统。 (f)系统:指卖方的系统。 (g)标准转换器: 3.系统的提供 (a)卖方根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产品说明和规格及交货和安装时间表提供系统,买方根据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价格和支付条件就系统付款。 (b)在买方订购的系统可以提供使用之前,卖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七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将此系统租赁给买方。买方承认并同意,卖方可以自行决定,通过改进租赁给买方的系统、提供一个不同的系统或者将前述两个系统结合起来,提供买方所订购的系统。 4.交货和安装 (a)系统按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表交付。运费将加在卖方发票上,由买方支付。买方有权指定承运人,并以书面形式将其所选择的承运人通知卖方。如果买方未将其所选择的承运人通知卖方,卖方将挑选承运人。但是,卖方不应因此承担有关运输的任何责任,并且也不应将承运人视为卖方的代理人。除非买方要求,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取得保险。 (b)卖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在买方指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施上安装系统。安装费应加在卖方发票上,由买方支付。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的安装时间表,按照预先交给买方的场地准备指南所规定的规格,负责按时完成任何必要的现场准备及买方设施的修改。必要时,买方应按照场地准备指南提供其他测试设备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电源插座、中断电缆、卫星设施等)。买方应负责一切该等设施、准备、设备、物资以及为此所需的许可和批准,并支付其费用。 5.遵守卖方所在国出口管制法律 (a)卖方同意为买方从卖方购买的产品和技术,申请向中国出口产品和技术所必需的一切政府出口许可、同意和批准。如果卖方虽尽其最大努力仍不能取得该等产品和技术从合法出口中国所需的任何及一切许可、同意和批准,则本合同立即终止,卖方免除履行,并且买方使卖方不受损害。 (b)买方特承诺遵守出口法律及法规,并且同意,在未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买方不会故意: (i)直接或间接地向在出口时政府或其任何机构要求出口许可或其他政府批准的任何国家出口从卖方获得的、源于的技术资料、软件或该技术资料的任何直接产品; (ii)向政府或其任何机构要求出口许可或其他政府批准的任何国家国民透露从卖方获得的、源于的任何技术资料或软件。 6.所有权和损失风险 本合同项下购买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及损失风险,应在卖方设施所在地,于该等物品交付承运人后转移给卖方。在购买价款全部支付前,买方授予卖方对该系统的担保权益,作为买方按照本合同付款的保证。在交付承运人后,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应由买方负责。在损失风险转给买方后,卖方应有权得到所损失或损坏的任何物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7.验收测试和验收 (a)系统的验收测试应依照卖方的验收测试程序进行。卖方和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根据前述测试程序进行验收测试。如果任何该等测试没有成功完成,卖方或其指定的服务供应商应对测试进行评估,并且对系统进行任何调整或校正,使系统能按规格运行。一切该等测试的开始,应给予买方合理的事先通知,并且给予买方观察一切该等测试的合理机会。 (b)“成功完成”一词,在本合同中用于任何测试方面时,指在特定的测试程序中规定的该等测试的成功完成,并且一切对测试的提及指的都是卖方验收测试程序中的测试。 (c)为附件三之目的,在系统的验收测试程序中规定的一切测试已在买方设施地点成功完成时,系统的验收(简称“验收”)应被视为已经进行。 (d)卖方声明并保证,卖方将向买方交付完整、准确、有效的系统。该系统能够达到在产品说明和规格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并由系统验收测试的成功完成予以证明。成功完成应被视为系统完整、准确、有效并能达到规格所述技术指标的决定性证据。 8.装运到场和验收合格 (a)如果系统或其任何部分已按附件二规定的日期准备装运或安装,但根据买方请求或者由于买方不能提供验收或安装系统所必需的设施、测试设备或物资而使该等装运或安装延迟超过个日历日,则卖方可以根据其选择通知买方,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作为已事实上装运、交付并安装(简称“装运到场”)对待。此外,对于该等延迟所导致的一切储存费或其他费用,买方应补偿卖方。 (b)通行装运到场后天,卖方有权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交付条件就下列款项向买方开出发票: (i)装运到场的商用系统百分之百(100%)的购买价款; (ii)就系统而言,为该系统已实际装运情况下的到期金额,余额在验收开出发票。 (c)在附件二规定的装运或安装日期前后的任何时候,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买方即对系统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了合格验收(简称“合格验收”): (i)买方决定并书面通知卖方,系统适宜开始买方拟用系统进行的操作; (ii)系统已经开始买方拟用系统进行的操作。 (d)合格验收应具有与上述第8(b)条相同的结果,但系统的到期金额应为迄今已付金额与百分之九十(90%)的验收后到期金额的差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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