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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产
销售
合同范本
2021年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甲方软件的销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交通收费系统》软件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经销商资格及内容
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独立享有权利并独立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
2.甲方授予乙方为软件在地区的销售与服务权。乙方负责该区域的软件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等工作。
3.本协议有效期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协议无异议自动延续,有一方提出终止时,协议期满后终止。
二、代理产品及价格
1.
2.。
三、营销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可向客户进行演示的试用光盘;
2.客户同意购买时,乙方向甲方公司指定账户汇款;
3.到汇款或者是传真汇款底联,甲方向乙方提供注册码或加密狗;
4.甲方在售前售后协助乙方为客户提供服务。
5.政策:由于经销竞争要以超低价格出售产品时,乙方须填制“特价销售申请”甲方为乙方提供特价销售政策。
四、双方权利与职责
1.甲方权利与职责
1.1负责产品技术更新、升级工作。立马为乙方提供完整产品;(安装光盘、使用说明书、加密狗等)。
1.2甲方负责乙方的技术支持工作,并有义务为乙方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培训。甲方有义务远程指导乙方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售后服务工作;
1.3甲方若有任何业务消息(广告消息、价格变动等)将立马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权利与职责
2.1乙方负责在所授权地区销售与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所发展用户的技术服务,并立马和以仔细负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工作;
2.2乙方应如实反映销售情况、经验,以便甲方立马了解业务开展情况。不得恶意扰乱市场价格,必须维护甲方权益及产品信誉,并将甲方产品被侵权或用户意见立马反馈给甲方;
2.3乙方在有网络条件时应在站点链接甲方产品的试用与演示版,及软件升级程序供用户下载试用和升级。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各种广告宣传活动,并在广告或其他媒体宣传中免费为甲方宣传;
2.4乙方有权安排售后服务人员到甲方公司进行培训(每季度天),费用自理,甲方免收培训费。
3.其它重要声明
3.1乙方在在三年内不得推出与甲方产品类似或模拟甲方产品侵犯甲方利益的行为;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破译或反编译甲方产品的各软件硬件部分。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依法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乙方提起诉讼,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3.2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未与甲方续订产品经销协议,乙方不得以“甲方经销商”的名义进行经营与盈利活动;
3.3本合同内容不得透露给第三方,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另外补充;
3.4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损害甲方名誉等行为,甲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
2.乙方私自出售本软件的盗版,甲方有权单独取消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斗、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超过双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各类事件。
六、其它一般条款
1.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均可提出要求续签合同,相关事宜再行协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涂改无效,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约代表再行协商,作为合同附加条款。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仲裁。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等电子信息产品(具体见附件:价格表)的推广应用,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经销商,代理该产品的销售,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合同细则
1.1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成为乙方在地区的授权经销商。
1.2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甲方须在合约期间内完成rmb元进货额,如不能完成乙方所规定之进货额度,则乙方有权调整价格或调整甲方经销资格。
1.3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如附件。
1.4备货周期:甲方于每月初提供未来个月之以利乙方备货。
1.5订货周期:甲方须提前天向乙方出示书面订货单,并预付%货款,余款提货时一次付清。
1.6甲方每月的基本进货额rmb元(整机加周边)。
1.7技术支持: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因之所发生之费用由甲方承担。
2.违约责任
2.1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2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经销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3.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4.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4.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4.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4.4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5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6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4.7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附则
5.1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续签本合同;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5.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5.5经销商手册中的经销商政策等文档与此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