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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打击
生产经营
条钢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新编
打击生产经营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地条钢问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地条钢行为,坚决杜绝在建工程工程使用地条钢,根据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住建创造电(2023)15号)通知要求,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以对广阔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xxx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得以有效根治,消除“地条钢〞产品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的平安隐患。
三、总体要求
对无证照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窝点要坚决查处、坚决关闭,并落实“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撤除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四彻底〞措施。
四、组织领导
由规划建设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催促检查工作,组长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人莫刚担任,副组长由潞江镇安监站站长柏正周担任,工商分局、环保局、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成员。
五、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催促检查工作,带着各相关部门完本钱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商分局。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以五金加工、水泥矿山配件、农机铸件等名义获取营业执照而名不符实,超范围生产的企业,要坚决撤消其营业执照。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撤消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和个人。
(三)派出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销售及在专项行动中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环保局。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催促、协助铸造生产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对没有到达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撤消其排污许可证。
(五)安监站。负责查处无证(包括超期)使用的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铸造生产企业。
(六)供电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方法〉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22)386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逾期不改的(包括使用中频炉生产钢材产品的)和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断电。
六、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1、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2、依法查处以“地条钢〞、开口锭为原料轧制角钢、线材等钢材产品违法行为。
3、对使用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钢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关闭。
4、对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钢铁制品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5、不得引进、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生产工程。对已引进投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投产的工程,引导其技术改造或转产。
6、对非法生产、提供场所生产“地条钢〞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整治区域以经营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严格查处xxx辖区内所有经营钢材企业。
各村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铸造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及租给外来人员的厂房。
七、时间安排
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2223年5月1日开始,7月底前完成。
八、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开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地条钢〞专项整治与落实打假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持对“地条钢〞高压严打态势,切实将“地条钢〞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钢铁生产企业实施巡查,加大钢材产品监督力度,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2023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时将“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或缓报,各村对辖区内发生“地条钢〞违法案件负总责,纳入政府对村年度考核,对瞒报或缓报的,追究其责任。
(六)规划建设局设立举报 。2815053。
第二篇: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维护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行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平安,促进道路客运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市道路客运存在的非法经营情况,决定自2023年8月至202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使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和运输平安形势取得明显好转,通过严格执法,建立长效机制,使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行为标准,旅客对生命财产平安和乘车环境根本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三、整治内容
以下违法经营行为,属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5、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6、阻挠路过班车上、下客的;
7、货车、低速货车(农用车)、三轮汽车、无牌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行为。
四、工作步骤
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23年8月1日至8月7日,制定全市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调查摸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开工作。
2、第二阶段。2023年8月8日至2023月15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对道路客运非法经营进行重点打击,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加强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等违法情况的检查和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3、第三阶段。2023年2023月15日至2023月25日,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以工作目标为标准进行抽查。
五、工作措施
1、联合行动。交警大队、交通运管机构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采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等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检查。交警大队、运管机构人员成立统一的稽查队伍,统筹安排,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处理,文明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管理和路检路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经营。
交警大队、交通运管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要将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作为工作重点,同时查处其他违法、违规驾驶员和违法、违规的车辆。
3、交通运管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客运车辆的源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令的要求做好道路客运市场开展规划,运力投放的审批,严格划定客车的
经营范围和区域,对专项整治与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结合起来,疏堵并举,对群众确有出行需求,但现有班线和运力缺乏的,要及时组织开班,增加运力,切实解决群众的平安出行问题。
4、加强群众监督。各地要设立举报投诉 ,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受理、核实、查处和反响,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要从重从快查处,对举报人身份要严格保密。
5、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处分规定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班线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许可事项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使用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相关部令,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再次违反的,处以5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由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二条,扣压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202300元罚款并记6分,有经营性质的,移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的所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及相关部令,责令改正,处2022元罚款;情节严重,由原许可机构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4、被依法扣留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有30日内无提供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关手续,依法接受处理。凡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警大队将该机械车送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对非法拼装车辆、到达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以202300元罚款并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6、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2023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大队和交通部门成立专职队伍,争取在短时间内取缔道路客运非法经营、消除道路客运平安隐患、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取得预期效果。
2、广泛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发布通告等形式,向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和广阔人民群众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内容、要求和措施,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的情况和成效,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