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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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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开展 打击 非法 金融 活动 专项 行动 工作方案
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开工作方案 当前我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形势较为复杂,特别是投资理财领域的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各类案件多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翻新,极大损害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为全面掌握相关风险底数,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遏制非法金融活动多发势头,根据xx市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开工作方案(甬处非发(2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整治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及区域内其他高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重点清理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打击在商务楼宇设点、集会推介和出售非法理财产品的活动,清理电视(移动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等各种场所发布非法金融广告,整治通过传单、 、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非法金融产品的行为;严禁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及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支持;整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售卖不属于本机构的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高额佣金提成的“飞单〞行为。 (二)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整治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发(2023)38号文件、国办发(xx)37号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整治证券期货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开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四)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集中整治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成心以重组分立为名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以虚假租赁对抗抵押权或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重点督方法院执行阶段的案件,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启动刑事程序打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对已经依法判决的逃废债主体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二、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金融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严格标准媒体针对融资类中介机构的评比活动;加强非法金融案件的舆情导控;催促市属媒体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发布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广告及其他各类金融广告。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案事件;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平安xx〞考核内容;催促法院系统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深入分析研判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领域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集中严厉打击;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金融工作中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分类、信息查询、部门推送等工作;重点将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业务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报业、广电等广揭发布媒体将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的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净化广告市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查处或取缔。 (五)市法院。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逃废金融债务等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与政府、公安机关、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打击程序;对逃废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力量。 (六)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行开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安排、督查督办、信息收集、综合汇总;建立重大、敏感、疑难非法金融案件前期会商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力度;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宣传引导等长效工作机制;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七)市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嫌非法活动的,切实予以清理整治;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账户等信息,做好资金管控工作;牵头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做好对异常活泼账户的监控,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八)宁波银监局xx办事处。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整治银行直接、间接代售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负责相关风险排查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依法停止非法金融活动所涉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涉嫌逃废债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力度。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属地负责制,负责对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机构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在选商招商中,对上述机构进行严格甄别,强化背景调查,对有疑似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决不予引进;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季度摸底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阶段安排 (一)部署工作,开展排查(10月31日前) 1.由市金融办为牵头工作部门,成立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同时组织召开发动部署会议,启动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街道、镇、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摸的情况汇总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和重点打击查处名单,分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3.各市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开工作方案的根底上,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同时要排查所辖行业,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线索以及建议重点查处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重点打击(10月底至11月20日) 1.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从快开展处置工作;宣传、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结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整治逃废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以打逃为突破口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全面净化xx金融市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3.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阶段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稳固成果,固化机制(11月21日至12月20日) 1.认真总结。各有关单位总结、梳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行开工作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预警、监控、报告、处置、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依托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建立非法金融案件会商处置机制;三是按照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开展的指导意见,由各业务监管部门针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建立监管机制并制定监管细那么。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布局,强化金融维稳。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作为做好我市经济金融领域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平安xx〞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要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和社会公众教育引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外松内紧,开展排查处置。按照外松内紧原那么,既要支持创新、适度开展类金融,激活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也要切实防范在排查摸底和打击清理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对各类金融风险线索,要加强会商研判,全面衡量主观恶意、资金投向、损失程度及信访维稳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手段分类处置。 (三)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在积极打击和遏制当前非法金融活动蔓延态势的同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风险防控和打击处置的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季度排查、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正面宣传引导的长效工作机制,各业务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机制,制定各项监管细那么,切实加强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要充分发挥各金融协会在排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作用,支持行业自律,促进标准开展。 各相关部门打击查处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金融办。本次专项行开工作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市金融办。本次专项行动启动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业务监管部门须每季度开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机构名单及处置情况提交市金融办。 内容总结 (1)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开工作方案 当前我市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形势较为复杂,特别是投资理财领域的非法集资、非法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各类案件多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翻新,极大损害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2)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 (3)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开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4)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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