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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
工程质量
监督
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注册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制人
审批人
日期
xx市xx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那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标准、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根底类型为桩筏式根底,总建筑面积为202491.87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根底埋深较大,根底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局部)
为了标准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分。
1.2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对建设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根底、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对施工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工程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对监理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那么(关键部位和工序确实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2023)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以下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根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标准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工程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分;
(4)催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平安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平安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以下涉及工程结构平安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根底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局部)
2.3.4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局部)
2.3.5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根底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根底、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工程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平安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平安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局部)。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平安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疑心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工程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催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