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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系统
纠正
医疗
服务
不正之风
专项
治理
工作方案
市卫生系统纠正医疗效劳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各级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卫生厅和市纠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以全市上下正在开展的效能建设活动为契机,结合我市卫生系统行风现状,决定继续在全市开展纠正医疗效劳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医疗效劳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开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主要是突出实现一个目标,完成三项任务。
一个目标:
在所有医疗机构中有效遏制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用实际行动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项任务:
(一)弘扬正气,倡导先进,树立一批医德高尚、效劳优良、医术精湛,无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风管理制度,包括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医院评价制度、医务人员考核、鼓励、惩戒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并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形成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群众相结合的行风监督机制。
(三)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坚决查处严重违规违纪的医务人员和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听任不正之风盛行的医院或卫生部门领导。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诚信医院〞创立活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完善医德医风考核制度,树立和大力宣扬先进典型
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务人员医德标准,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并与奖金分配、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和聘用等结合起来,形成系统的鼓励惩戒机制。要广泛开展“诚信医院〞创立活动,变被动地“纠〞为积极地“创〞。加强正面引导,发现和树立一批自觉抵抗医疗效劳中不正之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表现的崇高医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倡导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效劳理念,形成杜绝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拒收“红包〞和严禁乱收费的强大舆论气氛,营造让患者平安、放心的就医环境。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诺书〞和实施规定,要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坚决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抵抗不正之风,严格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争创行风先进模范。
(二)加强纪律教育,明确各项纪律和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学习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XX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通过学习和教育,各级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要明确各项法律规定、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自觉遵守卫生部“八个不准〞的行业纪律和市卫生局公布的医务人员五禁止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纠风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置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方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工程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方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
坚持防范为主,标本兼治的原那么,深入剖析医疗效劳中不正之风的成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合理运行机制,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建立纠风长效机制。
1、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纠风工作责任,建立院长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标准医疗行为作为院长的重要职责。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人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责任奖惩制度,约束和标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3、切实加强医疗效劳质量管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劳第一〞、“病人第一〞的理念,把“以
病人为中心〞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医疗效劳环节,实行医患沟通制度,事先将治疗方案及相关费用告知患者,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患者对医德医风的意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重点检查评估医疗效劳质量、医疗收费行为、医生处方、开单检查情况,参加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后使用中标药品和付款情况等,定期将评价和监督信息向社会公布,引导病人自主选择就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5、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医疗效劳和药品收费透明度。医疗机构要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通过“公告〞、“住院须知〞等形式向患者和社会宣传行风纪律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和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政管辖范围内纠风工作责任,设立向社会公开的投诉、举报受理 和举报信箱,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责必究,件件有查处、有反响。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的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于近期公布投诉、举报受理 ,设立举报信箱,市卫生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区局部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受理 。
医疗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把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医疗效劳质量监控结合起来,做到统一机构受理,内部协调处理,受理机构统一反响答复;杜绝多头受理,敷衍了事。相互推诿现象,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努力在群众中树立诚信的良好对形象。
(五)加大处分力度,严格纠风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加大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对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机构纠风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医务人员迎风违纪,继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纠风工作指导不力,监督不严,不正之风盛行。群众反映强烈或对群众举报不认真核查,不严肃处理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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