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珠晖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一年以上,经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定了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与珠晖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效劳协议,为珠晖区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效劳的医院、药店。第三条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珠晖区及全市区范围内医院、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依据条件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那么进行筛选,并在此根底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社会公示后认定定点资格。由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第四条区医保中心对取得定点资格并经验收合格后的医院实行协议管理。制定的医疗保险效劳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违约处分。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协议到期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效劳。第五条区医保中心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根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变化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参保人员信息,按照协议规定结算,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区医保中心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区医保中心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并配合区医保中心采取各种形式查房(如现场摄像等),并有义务向参保人员宣传和解释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根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建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建立健全与根本医疗保险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根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根本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刷卡窗口、取药窗口和办理医保人员住院效劳台,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各项医疗收费标准在醒目场所公布,接受参保人员监督。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根本医疗保险网络建设要求,自筹资金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严禁实行药品、诊疗工程等二次匹配(即通过人为替换,使得实际使用的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