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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住房
征收
补偿
工作方案
学校住房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为实施市四中“校安〞工程配套工程“校园内职工住房危旧房撤除工程〞,实现校园规划一次到位、学校封闭管理目标,到达省一级完中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为确保市四中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校安〞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市四中“校安〞工程建设,确保按审定规划完成学校校舍重建工程。在市四中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中,要全面解放思想,明确责任,创新工作,力争妥善解决房屋产权人根本生活和工作存在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
二、组织机构
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四中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成立市第四中学校园内住房征收工作部协调各项征收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四中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教育体育局为房屋征收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本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工作原那么
(一)政府主导原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完成市四中校园内房屋征收工作。
(二)统筹兼顾原那么。兼顾国家、学校、个人三方利益。
(三)保障学校住户利益原那么。在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征收房屋的调查摸底、组织签订协议等工作。市四中与房屋产权人就征收范围、安置方式、签订协议期限、征收原那么、补偿方式及标准等有关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征收范围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范围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四中校园规划方案,本次征收范围为。“校园内住宿区地块的建(构)筑物,包括已办房产证及土地证的九幢、148户、10917.62㎡(房产证面积)住宿楼、住户自建房(未办各类证件)及该片区各幢住宅楼的有线电视电路、 、太阳能等〞。
(二)安置方式
在市四中(现初中部地块)拟建住宅小区内安置109户,在农场拟建盖的危旧房改造工程区(市四中旁、原农场仓库)安置现居住在校园内的39户农场职工。
五、签订征收协议期限
年11月28日至年12月28日。
六、房屋征收原那么、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原那么
1.进行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仅适用住房)可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2.未进行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的住房附属设施,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可补偿的,按市四中职工住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3.校园内住户在2023年11月28日以后自行建盖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4.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房屋产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安置时依照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定签订协议期限内,先签订协议的住户可在市四中住宅小区(现初中部地块)确定回迁房幢号内优先选房(同时签订协议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2.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产权人3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评估机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产权人,在领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补偿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以居住在校园内148户职工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上所标注的房屋面积为补偿基数,按1:
1.4回迁比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回迁房(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二)回迁房面积超过回迁安置标准面积10㎡(包含10㎡)以内按回迁房建房本钱价购置。超过回迁安置标准面积10㎡以外的按房屋市场价购置。
回迁房面积小于回迁安置标准面积的局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回迁房建房本钱价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住户原房屋产权证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发给房屋产权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以回迁房交房公揭发布之日为终止日。
(四)被征收房屋近三年内完成的室内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
八、保障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年11月28日早8:00至12月10日下午17:30期间签订征收协议并在签订协议起三日内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移交房屋验收清单的房屋产权人,同时确保移交的房屋符合移交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将给予房屋产权人10000元/户奖励金。
2.年12月10日前签订征收协议并在年12月28日前完成从学校搬迁至过渡房的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再行奖励2022元/户搬迁费(完成搬迁后进行奖励)。
3.超过规定签约时限及搬迁时限的房屋产权人将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因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那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做出房屋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房屋产权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抵抗征收工作,或有意煽动群众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务或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破坏的房屋产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分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事宜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1.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房屋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在年11月28日前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所有安置补偿费用针对房屋产权人,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协调分配,双方依法解除租赁关系。
(二)在征收范围内的住户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房屋;
(三)市四中校园内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自行解决租住住房并于年12月28日前搬迁出校。
十、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内容总结
(1)学校住房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为实施市四中“校安〞工程配套工程“校园内职工住房危旧房撤除工程〞,实现校园规划一次到位、学校封闭管理目标,到达省一级完中办学要求
(2)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房屋产权人3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