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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依法
维权
工作方案
学校依法维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依法维权能力,更好地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围绕“心系职工、效劳学生〞的工作方向,实施组织维权、法律维权、源头维权、舆论维权、开展维权、救困维权为主要内容的“维权行动〞。通过维权活动的实施,向社会尤其是广阔职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重点解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突出问题,力求在全社会营造共同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气氛。
二、维权的对象:
全校师生
三、维权的内容:
1、教师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2、改制中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3、教职工人身受到伤害;
4、教职工名誉受到伤害;
5、违反校规校纪的侵权行为;
6、一切不利于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问题;
四、维权的形式
1、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和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保障师生合法
权益的法律政策。
2、根据有关法律,邀请律师和执法检查机关,对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维权的要求
1、要整合资源,借助力量,形成合力,共同维权。要充分发挥维权协调机制的作用,协调公、检、法、司、劳动、经委、民政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志愿工作者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联动效劳,推动师生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解决和落实。
2、要促进维权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制定维权方案。建立维权长效工作机制,保证维权工作持续地开展。
3、要做好职工法律维权效劳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为受侵害职工提供法律效劳、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要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在“实〞上下功夫,努力为职工办一件实事好事,解决一道难题,切实让职工感受到维权日实实在在地为他们说话办事。
六、组织领导
成立维权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
第二篇:依法维权必胜依法维权必胜
企业单位军转干部护法维权的宗旨。维护党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军转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军转干部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众所周知,党和国家的转业军官安置管理政策,在企业单位不落或没有完全落实,是不争的事实。所谓“企业单位军转干部问题〞,其实质不是在改革中遇到了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更不是所谓“想与公务员攀比〞,而是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对转业军官“妥善安置、尊重、优待和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所谓改革中,没有依法按政策保障转业军官的合法权益,致使近百万转业军官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保护,被非法剥夺法定国家干部身份,丧失了享受与部队职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现“公务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被改革成靠解困救济的困难群体。
为维护党的威信,维护涉军法律的尊严,维护转业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定身份和待遇,企业单位转业军官己经上访诉求十数年而不得解决。
各级权力以企业改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借口逃避法定义务,剥夺在企业转业军官的合法权益,不仅损害了方案分配到企业的转业军官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亵渎了国家涉军法律,挑战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转业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权威,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诚信,从源头上制造了不稳定因素。
我们相信,法大于天。法律是照妖镜、降妖杖,在法治的光天化日之下,一切违法滥权、剥夺企业单位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不法之徒,终将无所遁形。
一、涉军法律
1、军官法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局部。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法条解读
(1)军官法的法律地位
建国后,国家和军队关于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有一系列法规。其中,军官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这在军官管理工作的所有法规中,是属于立法等级最高的,代表了国家在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上的意志。军官法是军官队伍建设和军官管理工作方面最有权威性的根本法规,与其他军官管理法规相比,军官法属于上位法,是派生其他各项法规的母法,是制定其他各项法观的直接依据。军官管理其他各种法规都是为了实现军官法而制定的,其内容都必须符合军官法的原那么,都必须与军官法的内容保持一致。如果其他法规的内容与军官法的规定相抵触,它就不能发生效力,就必须修改或者废除.(2)军官的地位
军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既关系到军队的形象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军官
1的各种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激发。一般来说,战争条件下,军人尤其是军官容易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拥戴,但和平时期,军人劳动的价值往往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可,其社会地位也容易被人们所无视。因此,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种利益主体确实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不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势必导致军官价值的失落,军官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军官的自尊心及责任感受到伤害。军官法第三条对军官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局部。〞“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明确了军官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一贯政策;明确了军官担负的荣耀使命及其地位的特殊性,便于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优待和尊重;使军官的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为确定军官的待遇、退役安置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地位和权益,激发广阔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国防法
国防法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十九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奉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3、兵役法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4、军官法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法条解读
(1)何为妥善安置。
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或解释。根据我们的理解,其含义应该是:批准军官退出现役,是国家行为,不能一退了之;军转干局部配到企业,是政府行为,不能一分了之。所以,政府必须对军转干部切身利益负责,必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害。所谓“妥善安置〞,就是全面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到达胡总书记所讲的:“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
2社会生活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
(2)如何表达社会尊重。
要想“受到社会的尊重〞,首先要有尊严。受人尊重是有尊严的表达。一个人的尊严从哪里来。尊严来自社会地位、政治荣誉、人格尊严和体面生活。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曾庄严宣告:“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就是说,“更加幸福〞是“更有尊严〞的前提。想我企业军转干部被无端地剥夺“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靠解困救济讨生活,享受“两个平均数〞,解困被封顶,何来尊严。早就尊严扫地的人,怎能“受到社会的尊重〞。
(3)什么叫优待。
优待者就是待遇从优。什么叫从优。从优者就是待遇高于同等条件人员。可以肯定地说,把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降为“两个平均数〞,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待遇采取封顶措施的做法,绝不是兵役法规定的“优待〞。
上述涉军“三法〞告诉我们,
(1)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是军官法授权的、制定退役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唯一法定主体,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制定或变更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或待遇规定,也无权解释军转政策。任何部门擅自越权出台的任何有关军转干部政策待遇的文件或其他什么东西,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2)上述涉军“三法〞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退役军官安置管理政策的母法。(3)退役军官安置管理政策是“三法〞的执行性文件。
(4)依法对退役军官“妥善安置〞、“尊重〞、“优待〞和“保障合法权益〞,是国家XX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及义务。
除上述涉军“三法〞外,中央、国发和中央军委所制发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标准性文件,均属党内法规和国务院行政法规。
二、身份法定
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待遇,不因退役或退休而丧失。现役军官是国家干部,退役军官仍然是国家干部。
1、法律依据
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局部。
2、法规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局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2、政策依据
关于军转干部身份有关的政策文件,仅列举以下16件。
(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七五
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报告(国发[1975]170号)规定,“军队转业干局部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2)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的报告(国发[1978]52号)规定,“地方干部和军队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珍贵财富,是八亿中国人民紧跟中央领导同志、党中央进行新长征队伍中的骨干。不管在部队服现役还是转业到地方的干部,都是这支骨干力量的局部。〞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的通知(国发(1978)16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局部。〞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尊重、保护军队,积极支持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通知(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党的珍贵财富。〞
(5)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石油部申请30名空军转业干部的复函(国转字[1985]20号)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局部〞。
(6)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