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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夏粮
收购
监督
检查
工作方案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方法为指导,以效劳种粮农民为根本,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指导粮食收购企业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采用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查处无证无照收购、打“白条〞、克斤扣两、压级压价、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夏粮收购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以及代收代储企业、委托收购企业和跨地区收购企业等。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应贯穿整个夏粮收购全过程,与夏粮收购同步进行。
四、检查内容
强化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开展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守那么和“三个绝不允许〞要求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综合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催促粮食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一)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二)跨地区来我市从事收购活动,是否在收购地县级粮食、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三)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有无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XX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
(四)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水、杂等增扣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的行为;
(五)是否向售粮者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有无打“白条〞和代缴代扣有关税费等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有无虚报、瞒报、拒报的行为;
(七)是否做到敞开收购,有无停收、限收、拒收行为;
(八)是否按规定标准使用粮食收购码单(凭证),有无二次填写行为;
(九)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储粮设施是否平安可靠,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存,有无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行为;
(十)是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粮食出库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十一)是否存在“转圈粮〞行为;
(十二)群众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五、工作要求
加强对夏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好国家和省粮食收购政策,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一)加强领导,细化方案。要加强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科室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质检、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沟通,进一步推进粮食行政执法职能上的协调联动,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消除执法监管盲区,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认真实施,标准行为。要深入夏粮收购现场,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各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收购入库的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和一些重点库点增加检查频率重点监控,将专项检查贯穿于收购工作始终。进一步标准检查文书,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健全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整改及处理等情况,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夏粮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收购政策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反响迅速,依法及时组织查处。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在夏粮收购监督检查期间,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粮食局将对各地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择机进行巡查和随机抽查。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每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信息报送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在夏粮收购结束后,及时报送本地区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选取1~2个典型案例一并报送。
内容总结
(1)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2)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所有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以及代收代储企业、委托收购企业和跨地区收购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