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平安,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省城市供水条例及释义、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区供水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护对象包括净水厂、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无负压加压泵站)、取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阀门、消火栓、远程监测设备、结算水表、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监测仪、窨井(井座四周)和二次供水设施及附属设施(仪表仪器、排气阀、排水阀、井室、井盖、管道支墩及其他设施)等的城市供水设施。二、保护范围(一)城市净水厂、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无负压加压泵站)周围不低于30米范围内,应划定平安保护区,设立平安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离净水设施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二)输水管道平安保护范围划定为管道两侧各10米区域,在岷江段平安保护范围为管道上游500米内、下游1000米内的区域;(三)直径1000mm以上(含1000mm)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四)直径500mm以上(含500mm)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内的区域;(五)直径100mm以上(含100mm)、500mm以下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米;(六)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监测仪、窨井(井座四周)保护范围为设施外1米范围;(七)直径15mm—80mm的立户注册水表,排水阀、排气阀保护范围为设施外0.5米范围,其他管道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设施四周0.5米范围。(二)至(七)项,划定平安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三、保护措施(一)净水厂、泵站。在平安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在150米以外近距离爆破工程,应经供水、平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方可实施;在平安保护范围外100米至200米近距离打井、开矿,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距离执行,并由供水、国土、水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方可实施;在平安保护范围外200米至500近距离挖砂、取土,应经环保、水务、国土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方可实施;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撤除、损坏泵站(房)、净水厂的平安警示标志;4.其他危及泵站(房)、净水厂平安的行为。(二)城市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在平安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