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教职工救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23)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XX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型肝炎;(六)艾滋病;(七)重症精神病。三、救助标准(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xx元;(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xx元;(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四、救助方法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那么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五、医疗效劳(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工程目录及医疗效劳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效劳。(三)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那么不予救助。(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XX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