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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商务局
生猪
屠宰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商务局关于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猪肉质量平安专项整治行动电视 会议精神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省商务厅决定,将原定6月至9月的全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延长至今年年底,各市、县(市、区)要在贯彻执行日前下发的XX省商务厅关于〈印发XX省畜禽产品质量平安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冀商传[20x]89)精神的根底上,严格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方案(见附件)的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x年12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20230%,乡镇进点屠宰率到达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x年9月2023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x年2023月31日前,市、县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督责任目标。20x年9月15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定猪肉质量平安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2023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x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2023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20230%。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平安可追溯。
二、关于工作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市、县(市、区)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建立健全屠宰管理与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每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分,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验检疫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关于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商务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或互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市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平安事故的,依据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牧、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2023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一是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法对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区域人口、猪肉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其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结合定点屠宰厂分级和换证换牌大力裁减。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鼓励附近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立专卖点,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二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标准和肉类加工厂卫生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每一家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四是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肉品的品质。省商务厅将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抽检。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组织对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进行严格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分,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2)不符合设置方法或设置规划要求的;(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到达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平安承诺书的;(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 ,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四、关于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一)发动部署阶段(9月1日至9月2023日)。省商务厅将与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举报投诉 ,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平安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要于9月7日前确定各市、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省商务厅(屠管办)。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1日至2023月2023日)。20x年2023月2023日前,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每一家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中的“政府定点编号〞一栏,已换证的填新号,未换证的暂填2022年编号。)
(三)集中整改阶段(2023月11日至11月30日)。20x年2023月31日前,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20x年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20x年12月1日—5日,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20x年12月6日—15日,省商务厅组织各设区市商务局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从9月12日开始,各设区市商务局务必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9月3日省商务厅明传电报冀商传[20x]89号要求每周四下午4:00之前上报信息,改为以此时间为准),按照商务部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所辖各县(市、区)的猪肉质量平安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如实报省商务厅(屠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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