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与省、市开展治理“庸懒散贪〞和“不作为、不担当、不干事、不担事〞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实现“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标准化并建立长效机制。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集中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区水务局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专项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整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治理范围(一)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单位“吃空饷〞。(三)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4.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包括解聘、辞退、开除、调出等)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5.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6.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分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四、治理措施(一)对“吃空饷〞的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追缴资金统一上缴区财政。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在机关事业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属公务员身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非公务员身份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要核销工资关系。4.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