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古民居保护工作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吉古民居的保护,促进古民居保护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安吉古民居(以下简称古民居),是指本县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寺庙、礼堂、楼、台、亭、阁等代表性建筑物及构件。第三条古民居保护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科学开展观,以保护古村风貌为前提,以保护历史村落为根底,以保护历史环境为核心,以保护院落完整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群众参与古民居保护的工作格局,建立古民居保护与“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动开展的机制。古民居保护的根本原那么是,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第四条古民居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五条县文广新局负责领导、组织本县境内古民居的普查工作,县文保所负责建立古民居档案,分别确定推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各乡镇(街道)负责保护本辖区内的古民居。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定保护目标、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科学决策,正确引导,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第六条公安、工商、文广、国土、规划与建设、旅游、林业等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共同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维护古民居文物管理秩序。第2页共4页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对本辖区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文物行政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对古民居保护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当正确处理保护古民居与改善古民居居民居住条件的关系,制定本辖区的古民居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无能力管理的古民居,各乡镇(街道)拟定具体保护管理方法,并加以实施。第八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分片、分期撤除古民居院落内增建或搭建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保持古民居院落格局完整;催促住户逐步改造古民居院内在原有房屋根底上修建的现代建筑,恢复历史原貌,保护古民居院落风貌完整。第九条实行古民居保护责任制。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