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藏粮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县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对非常时期粮食供应,确保我县粮食平安,规XX县区级储藏粮管理,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县级储藏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县级储藏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第三条县级储藏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第四条县级储藏粮的储存应当做到集中管理、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存平安。县级储藏粮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标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库存平安及行政业务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县级储藏粮方案下达;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藏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农业开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藏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管。XX县区粮食购销储藏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藏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负责。第二章县级储藏粮的方案第五条县级储藏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区县级储藏粮规模确定为1200万斤,品种为国标中等以上小麦。第六条县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方案,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县粮食局负责提出,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签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藏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藏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轮换。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第八条县级储藏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经县粮食局审核批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第九条县级储藏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政府下达的方案文件。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藏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农业开展银行补办出库方案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第十条县级储藏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粮食局制定的县级储藏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藏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