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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大处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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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大处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XX县大处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一篇:xx县大处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X县区“大处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标准使用根本药物,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根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改善疾病治疗效果,减轻患者因不合理用药而产生的健康危害和过度经济负担,确保根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根据抗菌药物使用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根本药物制度,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那么,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标准使用根本药物,紧紧围绕抗菌药物、激素、静脉输液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工作,全力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平安,为人民群众提供平安、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效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效劳作用。 二、活动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内涵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国家根本药物政策,同时不断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德医风建设,标准医疗效劳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广阔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切实维护患者 的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为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本次“大处方〞专项整治主要范围: ㈠无菌手术或非感染手术,超麻醉诱导期(不合理)使用抗生素; ㈡给同一患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机制相同的药物;㈢病情不需要时,超疗程、超剂量用药;㈣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物; ㈤医保、合作医疗患者出院时超量带药;㈥随意根据医保、合作医疗患者要求开药。 四、主要任务 ㈠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组织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㈡完善合理用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根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根本药物处方集、XX省根本药物增补药物处方集的要求,标准药事管理流程,健全监督管理组织,着力开展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处方点评等工作。定期对处方进行药物应用合理性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针对措施纠正药物应用中的问题。 ㈢开展医务人员和临床药师培训。我局将组织基层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和技术能力。县级医疗机构要重视临床药师培养工作,落实临床药师查房制度,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㈣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信息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在医疗机构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效劳窗口,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效劳和进行平安用药知识宣传。 ㈤开展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检查。在专项工作中,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的落实情况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情况等。 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剂标准化管理,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养护、检验等的自查,根据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并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㈠建立组织,强化领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由分管院长、医务科科长(医务组长)、药剂科主任、各科室主任等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处方专项清理工作。 ㈡建立标准,标准用药。各医疗机构大处方专项整治小组 应催促、指导本单位各临床科室依据国家根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根本药物处方集、XX省根本药物增补药物处方集,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制定易操作、易执行的处方集,进一步标准临床医师用药。 ㈢强化审核,定期反响。各医疗机构药房药剂人员应加强处方的审核工作,对涉嫌大处方要及时记录并定期向单位大处方专项整治小组反响。 ㈣按月抽查,及时点评。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每月进行抽查,对门(急)诊处方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每个门诊排班医师不少于10张(以门诊排班表为准)】 100张(二级医院不少于200张);病房医嘱单抽样率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份(二级医院不少于30份)【每个科室不少于5份出院病历】 。 六、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㈠发动部署阶段(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15日)。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对本单位开展合理用药专项工作进行总体发动和安排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㈡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0月21日~2023年11月20日)。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科室合理用药专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我局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㈢总结阶段(2023年11月21~12月31日)。各医疗机构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卫生局基药办。 第二篇:处方专项方案为切实加强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确保百姓用药平安有效,根据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23]72号)和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通食药监市[2023]5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组 长:陈旭初 副组长:沈 豪陶汉清 组 员:曹晓勇王志华顾 和季善明 二、检查内容 对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下同)的驻店药师(含质量负责人,下同)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驻店药师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在职药师是否与许可或备案人员一致; 2、驻店药师是否在岗履行岗位职责,驻店药师辞职或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在岗履职的,是否及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是否将质量负责人证书、其他驻店药师的执业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4、是否按月建立驻店药师排班表及考勤记录; 5、驻店药师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6、驻店药师暂时离岗或不在岗时,是否有明显标志提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是否做到凭处方销售,并保存处方,确实不能收集保存医师处方的,是否做好处方销售记录; 8、药品分类管理是否标准,是否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分柜摆放、分类管理,标识是否清楚,警示语、忠告语是否醒目; 9、是否经营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药品。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 各药品零售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处方药销售、药品分类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填报XX市XX县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统计表(药店所有工作人员)(见附件2),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将下属门店自查和驻店药师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XX市XX县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表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统计表(药店所有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前一并报我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二)检查整改阶段(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根底上,严格按照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拉网式检查。将自查自纠不到位、日常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接到举报投诉的药店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违反药品经营许可规定及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对专项检查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客观评价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缺乏,将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XX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XX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管理方法(试行)、XX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平安信用分类管理方法(试行)等标准性文件,按照本方案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完善驻店药师考勤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在岗保证承诺、离职提前申请等一系列制度,标准质量管理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确保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对自查自纠到位、驻店药师在岗履职的药店,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查自纠走过场、检查中发现驻店药师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的药店,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将每月排班表,考勤表张贴上墙。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药师、营业员的照片放在药店醒目位置。照片下方注明姓名、职务、职称、上岗证号等内容。 (三)要严格执行“十二个不〞的要求,即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降低gsp认证时己到达的标准,不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不为药品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逾期不改或经过整改后仍不能到达标准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此次专项检查做到四个结合,即专项检查与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经营行为相结合;与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远程监控相结合;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严格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检查标准。专项检查情况要在现场检查意见书上做好记录,同时将企业及药师的违规行为按照信用等级评定的规定进行记分。对被查实驻店药师不能依法在岗履职的,该药师自查实之日起,除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该药店的任职资格外,收回其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证书并予以曝光,两年内不得在XX市药品经营企业任职。经立案查处整改后,质量负责人仍不能正常在岗履职的,提请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消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药店依法处理。对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方法进行处分,同时将处分结果向社保部门通报,属于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建议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拟申请定点资格的,建议不予定点。 附件: 1、XX县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岗履职和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表 第三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地区财政局党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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