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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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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创建 创业 城市 工作方案
县创立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开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效劳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效劳“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立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202223年年底前,到达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效劳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效劳“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气氛。202223年到202223年,全县创业活动指数到达20%;带动就业比例到达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0户;新增个体工商户450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到达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创业培训到达20233人以上、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到达60%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发放180万元以上;创业培训其他创立工作指标到达国家创立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工作任务 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效劳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四、工作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那么,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注册登记前置许可工程。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人申请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前方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允许办理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审批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经营范围。 3.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工程外,可申请试营业,具备根本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城市自由业者、农村及城镇流动经营业户、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效劳、翻译效劳等的,除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外,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放宽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金)到达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2023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到达20%即可,且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均到达20%。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文件,即可申请登记。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标准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效劳、限时办结和承诺效劳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成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分预警制度。 (三)完善扶持政策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减排、废物综合利用科技工程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根底设施工程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22元;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将其按规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享受城镇居民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其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3个月低保待遇。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工程、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效劳。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开展创业活动或到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且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离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保存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须办理辞职手续,到达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局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进入我县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并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效劳。 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对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大财政投入 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加强创业效劳体系和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优秀创业工程和先进创业人员;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扩大融资贷款规模。 (五)加强创业融资效劳 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返乡农民工,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工程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贴息政策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2023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230万元的担保贷款。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体制、产品和效劳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工程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开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效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开展。 五、工作安排 创立工作从202223年1月起至202223年12月31日止,分为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223年1月至5月)。成立创立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创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完善政策措施,进行工作部署,做好组织、政策上的准备。 (二)实施阶段(202223年6月至202223年9月)。实施创立工作,落实政策措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223年2023月至12月)。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XX市创立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目标进行自查,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缺乏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迎接检查评估的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创立工作,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创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责任。要按照全县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县创立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实行月统计、季分析、半年考核评估,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创立工作有序、平稳、顺利进行。 (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建立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履职尽责的同时,加强联系沟通,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以创立工作为平台,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根底上,将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农业、科技等部门涉及的创业政策措施进行综合、梳理,侧重不同的创业主体,整合各类资源,构建初次创业、稳定创业、二次创业依次递进、相互衔接的政策扶持体系,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和资源整合效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气氛。深入开展思想大解放活动,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大张旗鼓地开展全民创业宣传。重点宣传创业文化和精神、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创业先进典型的成果和事迹,传播创业成功的经验。在企业开展“艰苦创业、诚信立业〞活动,在机关开展“支持创业、效劳创业〞活动,在科技人员中开展“科技创业、人才兴业〞活动,在城乡群众中开展“创业有功、致富荣耀〞活动,积极营造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和鼓励竞争、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气氛。 (五)加强根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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