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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
化学品
液化
石油气
经营
储存
行业
安全生产
专项
治理
工作方案
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平安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促进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按照全市平安生产电视 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从3月28日至7月2023日,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平安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重点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经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3、中央在渝和市属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4、五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5、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储存设施平安防护距离、平安设施、警示标志、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防超压、防泄露、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等平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设备台帐建立及定期检查检测情况。
4、是否建立平安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储罐是否装备液位计、超温超压报警装置,仪表、平安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7、仓库、罐区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平安监控情况。
8、出入库台帐建立情况,剧毒化学品仓库及管理人员备案情况及双人收发、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有资质单位、车辆承运情况。
20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及取得上岗证情况。
11、充装单位平安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充装设备防静电、防超装措施、防护装备配备情况。
12、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充装设备的仪表、平安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有毒有害物品充装、储存单位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3、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钢瓶定期检测、使用过期钢瓶情况。
14、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残液处置情况。
15、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
1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台帐建立情况及“一书一签〞制度执行情况,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充装气体的标签、标示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223年3月28日至7月2023日,分发动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按照从业单位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
(一)发动部署阶段(3月28日至4月15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平安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及时发动部署,传到达乡镇(街道)和从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5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催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专项治理要求,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平安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平安事故。对重大平安隐患,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那么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21日-6月20日)。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平安检查情况、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凡不具备平安条件的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坚决停业整顿,并落实“人盯人〞、“一对一〞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平安稳定。市商委将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21日-7月2023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2023日前报市商委,市商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XX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平安根底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2223]39号)和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平安监管工作。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XX市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方法,加强检查、督查,指导、催促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北部XX县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落实标准、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市商委报送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信息,坚持监督检查月报表、隐患排查治理季报表制度,并通过“XX市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专项方案黄各庄镇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发[202223]23号、冀办发[202223]30号和唐办发[202223]33号文件精神,黄各庄镇政府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排查平安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全镇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平安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夯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管理根底,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和联锁报警,增强企业平安防范能力;继续保持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本次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镇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
(二)整治重点
1、焦化企业:焦炉地下室、冷鼓工段、洗脱苯工段、煤气储柜、煤压机房;
2、煤化工企业。焦油储罐、洗油储罐、工业萘包装、顺酐生产储存、甲醇生产储存等。
三、整治内容和标准
通过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到达如下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包括主要负责人平安资格证、平安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重大危险源,平安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平安检查、隐患整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事故调查处理、平安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平安投入必须符合平安生产要求,并专项用于平安生产;足额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按XX省平安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考试合格,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平安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积极开展平安标准化,对重点部位危险源实施监测监控。
(八)依法定期进行平安评价。
(九)对作业环境平安条件和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达标或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有预防事故的平安技术保障措施。
(十)制定符合编制导那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救援培训。危险化学品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物资。
(十二)生产装置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2、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3、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4、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5、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平安联锁装置。
6、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平安疏散符合规定要求。
(十三)储运设施
1、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平安疏散符合要求。
2、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那么(gb15603)等规定的要求。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响,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3)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
(5)具有复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应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应符合规定要求;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甲、乙类液体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平安间距符合规定要求。
5、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
(十四)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应防爆,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应符合规定要求。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按规定到达防爆要求。
3、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并符合要求。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十五)消防设施
1、按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