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人员安置工作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聘用人员分流安置方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根底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那么上3年完成。二、范围对象本方案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三、具体政策(一)在编人员分流。1、转岗调剂分流。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XX县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2、病退分流。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3、待聘分流。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在待聘期内,继续由原单位管理,按月发给根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相对应岗位类别最低级别发放,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聘期间自愿到村屯任村医的,单位要大力支持,在单位空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4、自谋职业分流。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从实施改革之日起,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根本工资额度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效劳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人员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5、学习深造分流。在待聘期内,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成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其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空出岗位的,应优先聘用。(二)非在编人员分流。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予以清退。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