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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委建省级示范卫生机构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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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省级 示范 卫生机构 工作方案
区委建省级示范卫生机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内涵建设,指导各地开展创立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活动(以下简称创立活动),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目标 认真总结年全省首批星级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创立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创立一批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标准、运行机制科学、效劳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标准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效劳健康、可持续开展。 二、原那么 ㈠坚持培育、创立与持续开展相结合的原那么。通过深入开展创立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效劳可持续开展。 ㈡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那么。从实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开展相协调,科学制定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创立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标准有序,创立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㈣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那么。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根本条件 ㈠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 ㈡以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㈢效劳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效劳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效劳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22平方米,社区卫生效劳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㈣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㈤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根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效劳的业务经费能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 ㈥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四、星级(省级示范)机构标准 ㈠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效劳模式。 ㈡根本公共卫生效劳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根本医疗效劳标准,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效劳。 ㈢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效劳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㈣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㈤按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参考指标体系分数到达950分以上。 五、创立活动安排 ㈠创立阶段(5月11日-6月30日)。各市组织所辖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按照活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创立活动。 ㈡自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参加创立活动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到达标准的,填写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申报表和机构评分表、撰写创立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视频),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㈢评定阶段(8月1日-9月30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评定实行三级审核。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机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辖区机构的申报评审材料(包括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申报表、创立自评报告、机构得分表及相关的影像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9月30日前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创立星级(省级示范)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以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同时,对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效劳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原那么上占全省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的比例不超过15%。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中择优推荐局部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评选。 ㈣公示阶段。经专家评审核定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名单,同时在省、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及机构所在区(市、县)的主要媒体和所在社区、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 ㈤挂牌及表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授予“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称号,颁发匾牌。 内容总结 (1)区委建省级示范卫生机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内涵建设,指导各地开展创立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活动(以下简称创立活动),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2)㈡自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 (3)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原那么上占全省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的比例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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