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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碘化铯
YS
40-1992
高纯
碘化
40
1992
H64YS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40-92高纯碘化铯1992-03-19发布1993-03-01实施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发布Ys40-923.4产品可摻碘化钠或碘化铊。4试验方法化学成分分析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仲裁分析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5检验规则5.1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供需双方协商解决。5.3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批重不得小于10kg。5.4每批产品仲裁取样按如下规定:5.4.110件以内任取两件:20件以内任取四件:20件以上任取8件。5.4.2所取样品在5001000mL混样瓶中混合均匀,然后从中取出试样所需量。5.5试样目检在带盖玻璃培养皿中进行。5.6如分析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产品用带内外盖的聚乙烯瓶包装,瓶内充干燥氨气。年净重一般为500g.瓶外用厚塑料膜焊封。外包装为木箱或瓦楞纸箱,每箱净重不大于10kg。6.2包装瓶上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包装日期、供方名称及“防潮”字样或标志。掺杂产品应注明掺杂物及其含量。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供方名称、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防潮”字样或标志。6.3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和防止同点、氯、溴等物质接触。6.4产品应贮存于干燥和无氟、氯、溴等物质处。6.5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c.产品牌号:d.批号;e.净重和件数;【.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g。摻杂产品的摻杂物及其含量范围:h.本标准编号:i.出厂日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