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入海
排污
水口
整治
工作方案
2023年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入海排污(水)口综合整治,实现依法标准管理,在前期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的根底上,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23)71号)要求,全面开展入海排污(水)口分类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期分批开展入海排污(水)口溯源整治和标准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根本原那么
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动,避开急于求成,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排污口,实行审慎包涵措施稳妥处理;坚持排污口整治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排污口标准化管理;坚持优先解决群众反映猛烈、对水和海洋环境影响大的问题;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探究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体系,推动企业排污透亮 化,推动入海排污单位尤其是沿海渔业养殖企业、渔民广泛参与排污口整治,形成监管整治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依据生态环境部反应,结合排查、监测和溯源,我市共觉察入海排污(水)口913个。
(一)完成入海排污(水)口的精准分类、命名与编码。有关县(区)结合溯源及分类状况,对入海排污(水)口分类、命名和编码进行核实,确定直立标志牌和实施标准化建设的入海排污(水)口清单,2023年9月中旬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审核。其中工业排污口、城镇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清理合并的中小型海水养殖统一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要直立标志牌;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及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条件成熟的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
(二)完成标志牌直立和标准化建设。有关县(区)依据直立标志牌的入海排污(水)口清单,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标志牌直立,对排污主体、排水去向、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等进行公示。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的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排污(水)口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和城镇及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全部完成;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排污(水)口的整治。
(三)建立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依据“取缔一批、整治一批、标准一批〞的原那么,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依据“一口一策〞原那么明确整治标准。有关县(区)依托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建立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实施动态更新。
(四)建立整治销号和定期调度制度。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把整治销号关,做好销号审查工作,准时将验收和销号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整治完成后的排污(水)口要纳入日常监管,整治方案、整治成果、整改前后比照影像资料等要准时存档,并上传至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销号材料后,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予以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予以销号备案。对入海排污(水)口整治进展实行月调度,自2023年9月起,每月26日前有关县(区)将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通过市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厂区雨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1)工业排污口应依据环评审批级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于2023年11月底前依法完成补办。位于生态疼惜红线区和饮用水水源疼惜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停。废水出厂界、输送途及入河口中均应到达?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工业排污口要直立标志牌,原那么上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污口四周直立标志牌,标明各个排污主体、排水去向、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等,便于厘清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非法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撤除,并依法惩办,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工业园区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掩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责令其限期撤除,并接入区域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要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有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的企业要在2023年6月底前通过实行应急管控措施,外排废水6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3)Ⅴ类标准,并实施提标改造规划,制定方案,倒排工期,2023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确保稳定到达Ⅴ类标准。有关县(区)可依据污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十四五〞考核目标及达标年限要求,指导企业将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升至相应把握断面地表水考核标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的标准化建设,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鼓舞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并与市和县(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工业企业的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废水混入,并接入区域污水管网或自身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实行标准收集,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工业企业厂区雨水排口,要设置明沟明渠,安装平安防护设施,存在雨污混流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无生产、生活污水混入。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糖、制药、制革、农药行业、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展雨水收集,设立雨水收集池,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分为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疼惜区等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要依法取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除或关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2)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污口要清理合并,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直立标志牌。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并直立标志牌,条件成熟的可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对于局部小型水产养殖企业,定期做好季度监测,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海洋进展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3)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排污口,2023年11月底前依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具体要求,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撤除,严禁畜禽养殖污水直排;确需设置排污口的,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排污口四周直立标志牌,条件成熟的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区、县政府)
(4)加强大雨、汛期等重点时间段种植业排口水质的监测,一旦觉察排口污染物浓度短时间内明显上升,马上实行措施削减排水入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5)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标准管理,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人,保障运行经费,排水水质要符合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23)要求,同时在排污口四周直立标志牌,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分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疼惜区内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外引至疼惜区下游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
(2)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位于集中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掩盖范围内的要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要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要直立标志牌,进行标准化建设,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2023年6月底前通过实行应急管控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废水6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3)Ⅴ类标准,并实施提标改造规划,制定方案,倒排工期,2023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确保稳定到达Ⅴ类标准。有关县(区)可依据污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十四五〞考核目标及达标年限要求,指导企业将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升至相应把握断面地表水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污水管网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状况的,要准时修理维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港口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整治,优先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的,按标准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产生量小的可以将其标准收集,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进展渔业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置,防止污染物倾倒,从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混排入海。(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进展渔业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城镇雨洪排口
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准时查明缘由,实行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确保无污水混入。要直立标志牌,对排水主体、排水去向等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沟渠、河港、排干等
结合河长制、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将沟渠、河港以及排干等排口纳入标准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维护清理,准时清运垃圾等杂物,确保水质达标。加强盐田排淡沟管理,严禁高浓度剩余苦卤以及其他污水非法排放,依法严峻 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区、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担当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