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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群众路线
处置
不合格
党员
工作方案
党的群众路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
不合格党员是指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且平时一贯具有以下一种以上现实表现的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在公共场合推崇甚至宣传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效劳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那么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及方法步骤
对评定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按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程序上报审批);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参加“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三班仆人派〞、“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的党员应予以除名。
1.宣传发动(9月底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引导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2.初步认定(10月15日前完成)。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工作中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做出初步认定。
3.调查核实(10月底前完成)。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委机关党委视情况可派人参加。
4.上报预审(11月10日前完成)。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委机关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机关党委报市直机关工委预审。
5.讨论表决(11月20日前完成)。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6.上报审批(11月底前完成)。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集体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机关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查批准。
7.告知宣布(12月5日前完成)。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8.工作总结(12月8日前完成)。各党委、总支、支部对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常态化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机关党委。
对受到限期改正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整改。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进行相应的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1.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2.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其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机关党委审查后,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4.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严密组织实施。
1.抓紧安排部署。各党委、总支、支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方法,抓紧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2.抓好学习培训。各基层党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及时将通知精神传到达党支部和广阔党员。各党委、总支要对所属支部进行专题培训,准确掌握政策和工作要求。各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专题学习,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3.强化工作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处置标准,严格处置程序,把握政策界限,稳妥慎重地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委群教办要加强指导,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方案、有步骤展开,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4.全面加强督导。委督导组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重要督导工作内容,开展专项抽查,对开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催促整改。
5.加强信息沟通。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衔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员思想情绪和社会反响要及时反映。要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端正思想认识,正视存在问题,积极转化提升。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应对、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及时回应公众疑问,防止炒作,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6.严肃工作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者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机关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合法权利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内容总结
(1)党的群众路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
不合格党员是指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且平时一贯具有以下一种以上现实表现的党员
(2)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