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群众路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案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不合格党员是指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等次,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且平时一贯具有以下一种以上现实表现的党员。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在公共场合推崇甚至宣传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宗旨观念淡薄。效劳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那么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及方法步骤对评定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按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作出相应决议并按程序上报审批);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参加“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三班仆人派〞、“中华昆仑女神功〞、“中功〞等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的党员应予以除名。1.宣传发动(9月底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准确把握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处置程序和政策界限,引导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2.初步认定(2023月15日前完成)。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工作中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做出初步认定。3.调查核实(2023月底前完成)。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委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