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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云母精矿
YST
23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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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2009
YS/T236-20095检验规则5.1检查和验收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正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5.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级产品组成,批重不限。5.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检验项取样数量与位置要求的章条号试验方法的章条号化学成分3.24.1水分3.34.2按5.4粒度3.44.3外观质量3.54.45.4取样和制样5.4.1每批产品,采用探针法(塑料管或者不锈钢管)均匀取样,取样要求如下:a)袋装产品按10%的袋数取样;b)散装产品按均匀布点取样。5.4.2所取试样经混匀后,供化学成分、水分总度及外观质量检验用:所取试样不得少于500g。5.5检验结果的判定5.5.1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允许重新取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检验结果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2水分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3粒度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4外观质量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应包装成袋,每袋上应注明:a)供方名称:b)产品名称和品级:c)批号;d)商标。6.2包装、运输、贮存6.2.1产品内用乳胶袋包装,外用聚乙烯编织袋:产品应等量包装,每袋净重50kg。6.2.2产品运输时必须防雨。6.2.3产品应存放于无酸、碱气氛之处,不得露天堆放,严防受潮。6.3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2YS/T236-2009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b)产品名称和品级:c)批号;d)净重和袋数: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f)本标准编号:g)出厂日期。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品级:c)数量;d)本标准编号;e)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