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十八条意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深入推进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做好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情况,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办公用房配备的有关规定,推行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管理,逐步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和标准办公用房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清理范围全市各镇(街道、场、园、区)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属街道办事处(场、园、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办公室用房。二级单位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由所属一级单位负责。三、清理方式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恢复原使用功能。3.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5.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6.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存;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存,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存;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7.在清理整改根底上,逐步建立健全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