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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
工作方案
新编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工作方案
根据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那么(皖公车治组(2023)7号)和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正、严格标准、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的原那么,制定了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超编车辆的处理
各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超编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上缴的超编车辆将优先调剂使用,然后公开拍卖或报废。
二、超标车辆的处理
(一)对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双超标车辆处理。
1、购置时间不超过2年的双超标车。各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使用单位。由区公车办统一组织评估,评估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由区公车办统一调剂或拍卖。
2、购置时间2至4年内的价格双超标车。各相关单位于11月20日至30日期间交由区公车办组织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由区公车办统一调剂或拍卖。
3、购置时间4至8年的双超车。经区公车办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4、购置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的双超车,可继续使用。
(二)对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以上的单超标车辆处理。
1、购置时间2年内的排气量超标车。各相关单位11月3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证上交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由区公车办组织进行统一评估,评估后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统一调剂或拍卖。
2、购置时间超过2年的排气量超标车。各相关单位在11月30日前报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
(三)对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上的单超标车辆处理。
1、购置时间2年内的价格单超标车。各相关单位在11月3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等权证上交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实际使用单位。统一评估后符合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统一调剂或拍卖。
2、购置时间2至4年的价格单超标车。各相关单位在11月20日至30日期间,提交区公车办组织统一测算、评估。测算、评估结果符合规定标准的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价格仍高于25万元的,各相关单位在11月30日前将车辆上缴区公车办,由区公车办进行统一调剂或拍卖。
3、购置时间4年以上的价格单超标车。各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报经区公车办批准后继续使用。
(四)对省产自主品牌的超标车处理
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报经区公车办批准可继续使用。
上述所有以继续使用方式处理的超标车辆,须统一报经市公车办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摊派款项所购车辆处理
相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等权证上交区公车办,车辆暂时封存在使用单位。区公车办收缴后统一进行拍卖处理。
四、违规换车、借车、豪华装饰车辆的处理
由相关单位在11月30日之前自行按照规定纠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公车办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区直单位和乡镇街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由区公车办会同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所属事业单位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参照本方案统一组织并具体实施。
2、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主动、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逐车纠正处理任务。
3、对未按时完成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的单位,将依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内容总结
(1)2、购置时间超过2年的排气量超标车
(2)2、购置时间2至4年的价格单超标车
(3)价格仍高于25万元的,各相关单位在11月30日前将车辆上缴区公车办,由区公车办进行统一调剂或拍卖
(4)所属事业单位违规公务用车纠正处理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参照本方案统一组织并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