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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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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9月5日,最高检下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复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对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作出明确部署。经最高检、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根底性工作。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为何改变原有的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答: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202223年2023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根底上,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自2023年2023月以来,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屡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
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表达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后经最高检和司法部商议,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局部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三、为何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原那么,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方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三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2223年2023月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制约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方案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的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四、为何设置复议程序。
答。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响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
答。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
比方,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案件台账既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们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相关告知文书附卷备查。
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方案建议,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中,应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篇。某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那么。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根底。
二、组织领导
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
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
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年满二十三岁;(4)公正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5)身体健康。
2、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分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以下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6)向人民监督员反响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2023)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
6、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培训
四、实施步骤
1、传达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动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
2、做好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向政协说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工作的设想,认真听取县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并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事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支持。
3、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监督员依以下程序产生:
(一)协商产生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确实认条件。
(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与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共同考察后确认。
(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
(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占较大比例。
4、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气氛,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实行营造优良的环境。
5、积极争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编制机构和人员。
6、月日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三篇:校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xx中学校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依法治校,确保领导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教,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密切党群关系,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树立干部教师队伍为民、务实、清廉、以及效劳学生、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不断丰富内控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学校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据穗教工【2022】
171号及穗教纪监审【2023】
14号文件,特成立XX市xx学校务监督委员会。
XX市xx中学校务监督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叶爱科
组员:张先龙、张绵、莫庆葵、欧凤光、黄正监督委员会:主任:莫庆葵副主任:陈健
委员:丁晓鸣、石书勤、林卓芬、林盛华、刘细细
校务监督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小组,组长、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