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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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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环境保护 大检查 工作方案
乡镇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实施方法为依托,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产污环节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惩治到位、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效劳经济保障开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检查内容 (一)水污染源检查。重点检查我县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循环利用、在线监控稳定运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等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 (二)大气污染源检查。重点检查我县燃煤小锅炉拆扒、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施工场地采取抑尘措施情况;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垃圾处理厂填埋作业、防风抑尘、控制异味等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应急管理等标准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环节环境污染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随意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责任单位: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 (四)违法违规工程清理。重点检查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越权审批和尚未建设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环保设施措施未落实擅自投产工程根本情况;检查落后产能淘汰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 (五)生态环境保护检查。重点检查我县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管理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工程相关审批手续,保护区内违规工程清理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排污口、违规建筑和违法活动及污染源情况,水源地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工程取缔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林业总站、药监局、畜牧局) (六)园区环境保护检查。重点检查我县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园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匹配性与运行情况,入区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环境风险防范以及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发改局、园区管委会) (七)辐射环境平安检查。对我县发射源、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核实和检查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以及辐射平安许可证持证情况、辐射平安与防护落实情况、审批手续执行情况、辐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制度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废旧放射源处置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 (八)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石油石化行业输油管线老化泄漏、穿越环境敏感区域情况,生产装置和设施与周边居民区保持防护距离情况,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可行性、应急和防护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安监局) (九)政策清理排查。重点检查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减少征收排污费情况。(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经合办) (十)历史积案检查。重点检查区域连片污染问题,大面积扰民污染问题,群众屡次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久拖未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责任单位:环保局、信访局) 三、时间安排 (一)发动准备阶段(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0日)。做好发动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二)摸排底数阶段(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31日)。结合环境统计名单和管理实际,对辖区内包括重点污染源在内的所有产污单位具体情况进行梳理、摸清辖区内应检查单位数量及相应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排放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根底情况,为全面开展大检查做好准备。 (三)全面检查阶段(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催促完成污染治理,加大处分力度,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环保局负责抓好本地区环保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发动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检查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严防监管真空。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大检查相关工作。企业要落实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那么,切实开展自查整改。 (二)加大惩治力度。切实落实“四个不放过〞要求,即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查处;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及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依法处理;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指导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关注率高、环境诉求集中等环境问题予以公开,强化环保“红黑榜〞制度,特别是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利用电视、播送、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环境舆情的监控,及时分析研判,回应公众诉求,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四)突出法制宣传。加大新环保法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特别是企业单位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新环保法的司法实践,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内容总结 (1)(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检查 (2)(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林业总站、药监局、畜牧局) (六)园区环境保护检查 (3)充分利用电视、播送、网络等媒体平台,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分阶段、分步骤做好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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