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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12-202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55012
2021
生活
垃圾处理
处置
工程项目
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督冒GB 5 5 0 1 2一 2 0 2 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P roje c t c o d e fo r e n g i n e e ri n g o f t re at m e n t a n d d i s P o s a l o f m u n i c i P al s o l i d w a s t e s2021 一 04 一 09发布2 0 22 一0 1 一 0 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P roje c t c o d e fo r e n gi n e e ri n g of t re a tme n t a n d d i s P o s a l o f mu n i c i P 滋s o l i d w ast e sGB 5 5 0 1 2一2 0 2 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2 2 年1 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2 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P r oj e c t c o d e fo r e 眼i n e e r i n g o f t r e a t m e n t a n d d i s p o s a l o f m u n i c i p a l s o l i d w a s t e s CB 5 5 0 1 2一2 0 2 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海淀三里河路9 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建筑工业印刷厂印刷 关开本:8 50 毫米火1 1 68 毫米1/3 2 印张:3 字数:77 千字 2 0 21 年 8 月第一版2 0 21 年 8 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3 6.0 0 元 统一书号:1 5 1 1 2 3 7 5 5 0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图书出版中心退换 (邮政编码 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 tP:刀.c a b .。n网上书店:h t t p:/www.c h i n a 一 b u i l d i n g.。o rn.。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2 0 2 1 年第 7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 目 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 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5 0 12一 2 0 21,自2 0 2 2 年1 月 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 B 5 1 2 6 0-2 0 1 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 w w.m ohurd.g ovc 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2 1年 4月 9日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强制性条文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 5 0 一 2 010 第 5.5.2、6.2.2、6.2.3、6.3.1、6.4.8、6.4.9、8.1.5条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 3 一 Z O n 第 3.1.6、3.3.4、3.3.7、3.3.8、3.3.1 1、5.1.1 8、5.3.1、6.3.4、6.3.5、8.3.5、9.1.1、9.3.6、9.3.8、1 0.0.2、1 1.0.1 条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一 2 0 1 4 第2.3.1 1、2.3.1 6 条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一 2 0 0 9 第 3.1.1、4.2.1、5.2.6、5.3.2、5.3.4、6.2.2、6.2.5、6.5.2、7.3.2、7.6.6、1 0.2.5、1 0.3.4、1 0.4.5、1 0.5.1、1 2.3.9、1 6.2.1 0条5.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 3 1 一 2 015 第 4.2.3、4.2.4、4,2.7、6.1.1、6.3.3、6.3.4、6.3.5 条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程CJJ 1 1 3 一 2 0 0 7 第 3.1.4、3.1.5、3.1.9、3.4.1、3.5.2、3.6.1、5.3.8条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 B 5 0 8 6 9 一 2 0 13 第 3.0.3、4.0.2、8.1.1、1 0.1.1、1 1.1.1、1 1.6.1、1 1.6.3、n.6.4、15.0.5 条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 1 2 2。一2 0 1 7 第8.0.3、1 1.3.3、1 2.1.8、1 3.4.3 条9.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C J J 1 3 3 一2 0 0 9 第 3.0.1、3.0.7、5.2.1 0、6.1.1 2、7.3.1、7.3.5、7.3.7、8.6.2、9.2.4、9.4.3、9.4.5、9.5.1 条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 规程CJJ 1 7 5 一2 0 1 2 第 3.3.2、3.3.3、3.3.5、3.3.7、4.3.1、4.3.3、4.3.4、4.3.6、5.1.2、6.1.5、6.2.8、8.3.1、8.3.3 条n.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 8 4 一 2 0 1 2 第3.0.1、3.0.2、7.5.5、7.5.6、9.0.5 条1 2.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 4 一 2 0 09 第4。0.2、8.0.1、1 1.0.6、1 1.0.7 条1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一 2 0 1 4 第3.0.4、3.0.5、7.5.5 条1 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30一2 0 0 9 第 2.1.1、4.1.5、4.3.6、4.4.4 条1 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 2 8 一 2 0 1 7 第3.0.2、4.1.1 0、4.2.3、5.1.5、1 3.1.2、1 5.2.5、1 6.1.1 条1 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 7 6 一2 0 12 第6.4.1、6.5.5 条前 ,.1一 曰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 0 1 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 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 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 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 2.1 规模与布局 2 2.2 建设要求 2 2.3 运行维护 53 生活垃圾焚烧厂 8 3.1 一般规定 8 3.2接收及储存系统 8 3.3 焚烧系统 8 3.4余热利用系统 9 3.5 烟气净化系统 1 0 3.6 灰渣处理系统 10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12 4.1 一般规定 1 2 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1 2 4.3 防渗系统 ,1 2 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1 3 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1 3 4.6 填埋作业 13 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1 4 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14 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1 55 厨余垃圾处理厂 16 5.1 一般规定 1 6 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1 6 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1 6 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17 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1 9 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19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20 6.1 一般规定 2 0 6.2 转运调配 2 0 6.3 资源化利用 2 0 6.4 堆填 。2 1 6.5 填埋处置 一2 17 粪便处理厂 23附:起草说明 251 总则1.0.1 为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 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2 基 本 规 定2.1 规模与布局2.1.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